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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2]161号

颁布时间:2002-10-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各市中心支局、南京市各县支局,各省级外汇指定银行、南京市商业银行、渣打银行南京分行、比利时联合银行南京分行:

  现将国税发[2002]107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培训会议精神,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主管税务机关为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二、免税办理程序的补充规定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以下简称《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以下简称《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后,应在退还申请人的复印件上加盖本局公章 并注明日期,由申请人对外付汇时交银行留存。

  “免征营业税证明开出”章 和“免征所得税证明开出”章 规格、式样、颜色见附件二。《居民身份证明》有多页的,免税证明开出章 应当加盖在首页(下同)。

  (二)一站审核地的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免征营业税证明表》时,应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原件和盖有“免征所得税证明开出”章 的《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和《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原件由申请人留存。

  (三)一站审核地和异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居民身份证明》时,必须审核《居民身份证明》中纳税人的居民身份、业务性质、有效期限和是否已加盖免税证明开出章 (一站审核地国家税务机关只需审核前三项)。

  (四)申请人在国际贸易出口项下向外国公司支付运费时,外汇指定银行还须对申请人提交的营业税完税凭证或《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和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征所得税证明表》进行真实性审核并留存复印件后,方可对外支付。

  (五)各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或者免税证明表复印件有所怀疑时,可向前一站经办部门查询,前一站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

  三、申请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明》如果没有中文的,由申请人翻译成中文,并加盖印鉴确认中文译文与原文表达意思相同。

  四、总局印发的外国(地区)班轮公司一览表(见附件三)供各地在办理免税证明表时参考。对没有列入名单的外国(地区)班轮公司应作为重点审核对象。加强后续跟踪管理。必要时通过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等渠道进行核查。

  五、免税证明表式更改及变化《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和《免征所得税证明表》改为一式二联,旧证明表中“提交给银行或主管外汇管理部门”联先由税务机关留存。

  《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和《免征所得税证明表》中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栏目中“本证明表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有效。”手写改为“居民身份证明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有效。”:“主办人(签字)”改为“主办人(签字及联系电话)”。英文相应地更改为“This Certification of Resident Status is valid from______(Month)______(Day)_____(Year)to_____(Month)_____(Day)_____(Year)。”:“Officer in charge(signature and phone)”。

  六、一站审核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和《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及其证明文件,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分别上报各自的省级主管税务机关。

  异地盖章确认的《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和《免征所得税证明表》等资料不需报送。

  七、各主管税务机关以及外汇指定银行要认真做好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减免税及征税开具售付汇凭证和对外支付的台帐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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