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函[2002]162号
颁布时间:2002-06-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内资企业
(一)对符合总局文件规定要求,享受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第一年上报省局审核确认的申请日期为次年3月底以前(2001年度的申请延长至2002年7月底以前);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的申请日期由市州局自行确定。市州局上报省局所需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内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表(一式四份,见附表一);
3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4产品销售明细表;
5主管部门意见;
6市州局审核情况的报告;
7其他需要的资料。
(二)对于享受第一至第二年免征、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内资企业,申请上报省局的时间为企业投产之日一年以内。市州局上报省局所需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内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表(一式四份,见附表一);
3新办企业批准成立文件;
4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5企业年度财务报告;
6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核情况的报告;
7其他需要的资料。
(三)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资企业凡减免税款涉及中央收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局上报省局转报总局审批后执行。
二、外商投资企业
(一)关于适用税率问题:
1、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1]202号文件规定范围,凡属《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以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列明的项目(详见税务行业网),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全年总收人70%以上的,2001年至2010年,其所得税按15%税率征收;
2、按政策规定,属于法定减半征收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减半期内企业所得税按7.5%征税;其中属于"两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法定减半征收期结束后,需继续减半征收的,按10%的税率征税;
(二)报批程序
1、企业应于每年度1月31日之前,其中年度中间开业企业,应于开业后三个月内,向县(区)级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外商投资企业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申请审核表》(附表二)。经审核合格的,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暂按15%预交企业所得税;
2、主管国税机关应在预征一季度所得税之前,将《外商投资企业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申请审核表》集中报上一级市、地、州税务机关审批。其中对属于首次申请享受优惠税率的,须逐级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主管国税机关应将省或市、地、州国税局审批文件作为该年度企业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的依据。
3、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主管国税机关要对该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进行核实。对预先取得享受优惠税率资格并经批准按优惠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但该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实际达不到规定比例的,主管国税机关有权取消其享受优惠税率待遇,并按原税率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问题处理
1、鉴于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正在进行中,为不影响整个工作的正常进行,保证数据的一致性,所有企业均按原税率进行汇算清缴,汇算清缴上报数据不再作调整。
2、为避免税款的集中退库,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2002年第二、二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先暂按15%税率计算征收入库,再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待审批手续完备后,根据审批文件进行结算;
3、各地应于今年8月底前完成2001和2002两个年度企业资格审核报批工作。对实际已多征的税款应于9月底之前办理退税。
4、各地要对该项税收优惠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底前上报《200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表》(附表三)。
附件:1、《内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表》(略)
2、《外商投资企业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申请审核表》(略)
3、《200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