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预[2004]54号
颁布时间:2004-07-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财政局
各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国库塘沽中心支库、国库各支库,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连锁经营企业发展,保证各区县既得利益,我们拟定了《天津市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纳税管理暂行办法》,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纳税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连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连锁企业”)发展,保证各区县既得利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津政发[2004]6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在我市行政辖区内跨区县经营的连锁企业,采取统一经营、微机联网、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各连锁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如要求统一缴纳税款,可由总部分别向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连锁企业总部分别到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和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统一申报缴纳各项税收。
二、实行统一纳税的连锁企业总部,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时,还应分别按坐落在各区县连锁店实际发生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填报《天津市连锁经营企业分区县营业(销售)收入明细表》。实行远程电子申报纳税的连锁企业,应按上述规定报送电子数据。
三、实行统一纳税的连锁企业总部按期申报缴纳的各项税收,分别缴入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和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对应的国库。中央级收入和市级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分别缴入中央库和市级库;区县级收入先缴入市级库。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和市地税局直属分局于每月25日前,将连锁企业的各项税收(包括中央级收入、市级收入和区县级收入),按照各区县连锁店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占连锁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或销售收入总额)的比重,分别划转给连锁店所在区县的国税局和地税分局。
四、连锁经营企业经批准实行统一纳税后,对原归属总部所在区县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房产税等其他地方税收收入,划转给其他区县的部分,通过税源转移办法,保证区县既得利益。即由市财政局按照上一年度各区县连锁店的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占连锁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或销售收入总额)的比重,对原归属总部所在区县上一年度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房产税等其他地方税收收入进行计算,确定各连锁店所在区县的上解数额和总部所在区县的补助数额,由市财政与有关区县按照核定的上解或补助数额每年办理结算。
五、不实行统一纳税的连锁经营企业,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天津市财政局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