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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粤财法[2005]41号

颁布时间:2005-05-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转发给你们,我省转制科研机构参照执行财税[2005]14号文的优惠政策。具体参照执行的转制科研机构名单,以省政府确定和公布为准。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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