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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5]28号

颁布时间:2005-03-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和条件申请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总机构,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规定的条件,同时能够提供其对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行使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等管理职能的相关文件。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据上述各项条件和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对不符合上述各项条件和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不得税前提取总机构管理费。

  二、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申请资料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如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具体包括总机构的基本情况、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收入来源以及本年度管理费支出情况、计算依据和方法、增减变化原因说明等;

  (二)总机构和下属所有企业及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企业章程、有关部门批准总机构成立的以及叁与所属企业、分支机构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及管理的相关文件和《总机构基本情况明细表》、上述资料,原则上在第一年申请时报送,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年度重新报送。总机构新增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应在设立年度报送新增企业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企业章程。

  (三)上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本年度上半年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

  (四)总机构管理费收入、支出情况表;

  (五)分摊管理费的所有企业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纳税申报表、相关指标明细表;

  三、总机构管理费的税务管理

  (一)总机构管理费必须单独核算、准确反映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年终管理费如有结余,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部分结转下一年使用,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管理费额。

  (二)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应严格限定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凡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标准和规定的项目,要按相应的标准和规定核定,对与经营管理无关的支出,一律不得作为管理费在税前扣除。

  (三)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机关,应将批复抄送总机构的下属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有权税务机关的批复文件(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可予以税前扣除。不能提供批复文件的,其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一律不得税前扣除,超过批复数额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低于批复数额的,要按当年实际上交数据实扣除,其差额部分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

  (四)总机构应按照税法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使用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总机构,可暂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行次单独反映提取的管理费数额,并予以注明。

  四、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权限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下属企业、分支机构均在山东省境内的,其管理费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总机构属于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征收管理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下属企业、分支机构跨市的,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1000万元以上的(包括1000万元)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申请提取管理费1000万元以下的,由总机构所在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其他的总机构管理费,由总机构所在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或授权县(市、区)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五、税务机关尚未批复的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按本通知规定的审批范围、申请资料和审批权限办理,已不属于本级审批权限的,应及时将申请资料转交给有权审批机关。对已按原有规定办理的,不在重新批复。但总机构应在申请2005年度管理费时,报送第二条所列的所有申请资料,对不符合现行规定的,不得批准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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