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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联通辽宁分公司申请印制定额发票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4]77号

颁布时间:2004-04-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联通辽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联通辽宁分公司申请印制定额发票的函》(联通辽函[200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从2004年4月1日起中国联通辽宁分公司使用《中国联通辽宁分公司有价卡定额发票》。

  二、《中国联通辽宁分公司有价卡定额发票》仅适用于你公司销售缴费卡、充值卡、长途193卡、数据IP卡和165上网卡时使用。

  三、《中国联通辽宁分公司有价卡定额发票》套印“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四、你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领、用、存的管理制度,定期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的领、用、存等情况,主动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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