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辽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关于转发《关于确定“九五”期间全国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的通知

辽民族发[1998]60号

颁布时间:1998-11-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辽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

有关市民(宗)委、经贸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分行:

  现将民(经)字[1998]200号文件《关于确定“九五”期间全国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

  少数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是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民族政策的重要体现。

  请各市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九五”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7]47号)的文件精神,坚持为少数民族群众的服务宗旨,认真淮确地落实好对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各少数民族定点生产企业,要切实做好少数民族用品的生产供应工作,努力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

  附件:国家民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定“九五”期间全国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