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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的批复的通知[失效](2009.2.5)

京国税函[2006]57号

颁布时间:2006-02-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京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本文自2009年2月5日起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的批复》(国税函 [2006]4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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