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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渝地税发[2006]180号

颁布时间:2006-07-04 18:27:12.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100号)的贯彻执行,促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现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减免税的办理程序和相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审批权限

  (一)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的年度减免税总额在30万元以内的,由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的年度减免税总额超过30万元的,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一个企业的减免税涉及两个及以上区县局的,无论金额大小均由企业核算地的主管税务局上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税收减免的具体程序

  (一)企业减免税总额的预核定

  1.受理:企业在年初(原则上在3月底前),持以下资料在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的预核定。

  (1)预核减免税申请;

  (2)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3)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4)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的下岗失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报送的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2.核定: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企业报送的资料基础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规定计算出企业该年度应享受的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企业在申请预核定后年度终了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中途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将相关资料(下岗失业证件和招用合同)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但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不做调整。

  3.管理:预核定减免税费由区县地税局负责实施并制作减免税预核定表,在预核定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4.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区县地方税务局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后,应将核定结果通报当地国家税务局。

  (二)企业减免税的审批

  1.年度终了,企业根据年度实际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人数和在企业实际工作的月份数,提出减免税申请,并向主管区县地税局补报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

  (5)企业职工工资支付凭证;

  (6)企业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即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复印件。

  2.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对企业报送的所有资料的审查结果,确定企业申请年度实际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人数和在企业实际工作的月份数,并据此计算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按减免税审批管理权限报批。

  3.需上报市局审批的减免税,区县地税局应将企业报送的所有资料转报市局。减免税涉及多个业务处室的,减免税请示的份数按涉及处室的数量上报,企业的资料只报送一套。

  4.市局在接到减免税申请及相关资料后,由办公室把减免税请示分送相关处室,企业报送的减免税资料送牵头主审处室(减免金额最大的税种的主管业务处室为牵头主审处室)。牵头主审处室应对区县地税局的请示提出意见,然后分送相关处室审核会签。会签单位对牵头主审单位提出的意见有异议的,牵头主审单位应召集相关处室集体会审。文件会签结束后,再由牵头主审处室按程序送分管局领导审批。

  5.减免税实行一年一审。

  (三)结算

  企业减免税申请经批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对企业已经预减的各项税费进行结算退补。

  三、当企业需减免由国税局负责征管的企业所得税时,各区县地税局原则上应在减免税税款所属年度次年的3月30日前,将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等信息交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

  四、下岗失业证件的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企业减免税预核定申请时,应对企业报送的下岗失业证件原件中是否按招用合同填写了就业的单位及就业的期限进行审核,没有填写的应补填在原件上。经审核符合享受政策的,区县地税局应在该下岗失业证件原件上加盖“××××年度享受税收优惠”字样的印章,印章中所指的年度是指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款所属的年度。

  (二)下岗失业人员在招用合同期满前离开招用单位,下岗失业人员可凭企业的解聘书到区县地税局登记,区县地税局应在下岗失业证件原件上加盖“已于××××年××月××日解聘”字样的印章,并留存下岗失业人员解聘书的复印件,经盖章且在有效期内的下岗失业证件在当年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六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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