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函[2005]25号
颁布时间:2005-01-25 09:59:13.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102号)精神,支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现就有关地方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管单位分流人员按规定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06年12月31前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办理税务登记证费用。领办兴办各类产业,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二、水管单位取得的经营收入用于公益、救济性以及文化事业的捐赠部分,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水管单位从事农业灌溉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