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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豫国税发[2006]163号

颁布时间:2006-06-23 09:07:39.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豫国税函[2009]139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80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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