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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营业税 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皖财税法[2005]929号

颁布时间:2005-10-08 11:31:39.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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