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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及所属机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7]31号

颁布时间:2007-02-12 09:58:34.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

  你集团报请省政府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机场集团及所属机场房产税和土地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规定:“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含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税免税的,不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等有关规定,按照省政府意见,考虑到机场建设、使用和亏损的实际情况,同意免征沈阳机场老候机楼、锦州机场、丹东机场和朝阳机场2004-2005年应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2,396,177.34元,其中:2004年沈阳机场老候机楼房产税499,526.38元,锦州机场房产税192,468.52元、土地使用税97,612.82元,丹东机场房产税126,259.43元、土地使用税62,337.22元,朝阳机场房产税118,029.75元、土地使用税101,854.55元;2005年沈阳机场老候机楼房产税499,526.38元,锦州机场房产税192,468.52元、土地使用税97,612.82元,丹东机场房产税126,259.43元、土地使用税62,337.22元,朝阳机场房产税118,029.75元、土地使用税101,854.55元。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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