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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8]45号

颁布时间:2008-07-30 09:46:56.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各基层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及起草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促进税收征收管理,保证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称市局)负责全市地税发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授权市局票证管理所行使发票管理行政职能,负责发票的审批印制、保管、领购、核销、缴销、代开等业务的解释、指导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全市地税发票必须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指定并持有“发票准印证”的承印企业印制。市局票证管理所受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委托,负责制定年度发票印制计划和对发票承印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的征管综合科负责本机关的发票管理工作,包括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程、办法的制定,考核、资料上报和检查监督发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管理科(所)负责对首次领购发票的票种认定和限购工作,对领购发票提出变更要求,对纳税人的发票进行停止发售和收缴、恢复使用和恢复发售等工作。征收科负责发票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发票的领购、保管、发售、交验、代开、核销、缴销等。

  第五条 发票管理包括:印制发票管理、库存管理、发票工本费结算管理、限购发票管理、领购发票管理、停止发售发票管理、收缴发票管理、恢复使用(发售)发票管理、缴销发票管理、核销发票管理和代开发票管理。

  第二章 印制发票管理

  第一节 印制通用发票

  第六条 票证管理所发票审核岗根据“保证供应、节约成本”的原则,按照发票的实际需求数量,有计划地印制通用发票。

  第七条 发票科科长、票证管理所分管所长及票证管理所所长应当分别在二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第二节 印制自用发票

  第八条 申请印制自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印制条件。申请印制自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发票用量大且通用发票不能满足纳税人业务需要;

  4.纳税人必须是单位组织。

  (二)印制内容。纳税人申请印制的发票应当符合以下三项内容:

  1.发票的使用范围、开具项目必须与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登记的经营范围和项目一致,不得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跨行业印制。

  2.发票的基本内容有: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联次及用途、用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经营项目、计量单位、名称(个人)、单位(章)等。

  3.发票式样。主要包括其样式、联次、规格、纸质等。

  第九条 自用发票的印制管理

  申请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拟印制的发票式样和《自用发票印制申请书》,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印制自用发票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市局票证管理所审批,同意后由指定的承印企业负责印制。

  (一)自用发票的印制数量,原则上要控制在一个季度内,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二)自用发票的领购,应当严格执行“先付款、后出票”的原则,先到票证管理所结账后,再到主管税务机关领票。

  (三)自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定期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自用发票的交验(交验数量达不到60%不能再次申请印制自用发票)。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自用发票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的跟踪管理,每年至少到户检查一次;对用票量特别大的,应当每半年检查一次。

  (五)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自用发票印制申请事项应当在十四个工作日内完成,票证管理所的审批工作应当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报批信息后六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章 库存管理

  第一节 票证管理所的库存管理

  第十条 票证管理所的发票入库管理

  发票承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印制要求印制发票,完工后应当及时送达票证管理所入库。票证管理所发票审核岗应当根据《发票印制通知书》,认真核对《发票印制完工报告表》并做好完工数据导入工作,无误后,应当在《发票印制完工报告表》上签字确认;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告知发票承印企业进行修改,待修改完毕重新验收。发票保管岗对印制的成品应当认真核对,无误后需在《发票印制完工报告表》上签字确认,做好确认入库的工作。

  第十一条 票证管理所的发票出库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发票保管岗领购通用发票时,应当制订《发票领购计划》,向票证管理所发票统计岗提出领购申请;发票统计岗应当结合主管税务机关需求和票证管理所实际库存量,审批发票领购计划,确定领购数量;再由票证管理所发票保管岗根据《发票出库单》办理发票出库。领购自用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制定领购计划,在自用发票纳税人结账后,票证管理所发票保管岗直接将自用发票出库给主管税务机关发票保管岗。

  第二节 主管税务机关的库存管理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的发票入库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发票保管岗清点发票实物验收入库后,应当在微机上进行确认入库的操作,实现发票号码入库。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的发票出库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发票保管岗对发票发售岗或发票代开岗出库通用发票时,应当打印《发票出库单》(一式二份),按照《发票出库单》,认真清点发票实物,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发票出库单》(一式二份)上签字确认,各自留存一份。发票发售岗或发票代开岗返回后,应当在微机上进行确认入库操作。主管税务机关发票保管岗对发票发售岗出库自用发票时,双方也应当清点发票实物,确认无误后在《发票出库单》(一式二份)上签字并各自留存,同时自用发票应当一次性出库,不能分批出库。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科(所)的发票退库管理

  (一)发生以下情况,应当向发票保管岗提出退库申请:

  1.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时,发票发售岗、发票代开岗应当及时将剩余发票退库给发票保管岗入库保管,不得自行保管。

  2.遇发票统一换版时,发票发售岗、发票代开岗应当先退库,后使用发票核销流程。

  3.发票发售岗、发票代开岗人员调整、调岗或撤所时,应当使用科所发票退库流程。

  (二)发票发售岗或发票代开岗录入“退库发票”页面,向发票保管岗提出退库申请;发票保管岗应当对退库申请进行严格审核:若符合退库规定,且《发票退库单》(一式二份)与发票实物相符,数量无误的,由发票保管岗对其进行“退库入库”操作,并由双方在《发票退库单》(一式二份)上签字确认,各自留存;若不符合退库规定或《发票退库单》(一式二份)与发票实物不相符的,发票保管岗不予退库,应当在返回重新修改无误后方可退库。

  第四章 票证管理所发票工本费结算管理

  第一节 承印企业的发票工本费结算管理

  第十五条 各承印企业在发票印制完工后,持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背面经手人签字)及明细表到票证管理所发票统计岗进行核对。发票统计岗核对无误后,将上述材料转交会计岗审核,会计岗审核无误后根据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录机,录机后交由发票统计岗、会计岗、综合科科长、分管所长、所长分别审核签字,签字后由会计岗保管,待财政款项拨付后,由承印企业填写好《发票印刷费结算申请审批表》,经票证管理所审核无误后付款。

  第十六条 票证管理所发票统计岗应当认真核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情况,会计岗应当严格审核并准确将增值税发票信息录机。

  第二节 自用发票纳税人的发票工本费结算管理

  第十七条 自用发票纳税人持现金或支票到票证管理所发票统计岗处进行对帐结算,发票统计岗核对无误后,打印《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工本费结算收据》,并将该收据及现金或支票转交出纳岗审核,由出纳岗审核无误后盖章收款。加盖公章的收据存根联由发票统计岗留存,收款单位记账凭证联由会计岗留存,报销凭证联由自用发票纳税人留存。

  第十八条 票证管理所发票统计岗应当认真做好自用发票的对账结算工作,出纳岗应当严格审核票款情况,确保票款相符。

  第三节 主管税务机关的发票工本费结算管理

  第十九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定期(按季度,特殊情况除外)与发票统计岗对账结算发票工本费,对账无误后持现金或支票到发票统计岗处结算发票工本费,由发票统计岗打印《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工本费结算收据》,并将该收据及现金或支票转交出纳岗审核,由出纳岗审核无误后盖章收款。加盖公章的收据存根联由发票统计岗留存,收款单位记账凭证联由会计岗留存,报销凭证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第二十条 出纳岗应当严格审核票款是否相符。

  第五章 限购发票管理

  第一节 发票领购审核

  第二十一条 发票领购是税务机关的一项日常发票管理工作。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可领购发票。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首次申请领购发票时,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填写《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背后应留有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提出领购发票申请。管理科(所)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等情况,确认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种类、购票数量等信息。管理科(所)长为终审审批环节,确认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内;确认完毕后,由税源管理岗负责打印《准予使用发票种类告知书》或《不予使用发票种类告知书》,通知纳税人(当纳税人增加发票种类时,适用于以上流程;当主管税务机关减少纳税人发票种类时,无需填表,由税源管理岗录机后报管理科(所)长审批即可)。其领购资料由税收管理员留存,并按照本局要求存档。

  第二节  变更发票准购数量

  第二十三条 适用范围

  由于纳税人实际用票情况、纳税等级变化及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发票准购数量时适用。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需要变更发票准购数量时,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填写《发票准购数量变更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提出准购发票数量变更申请。税源管理岗受理并将纳税人申请录机后,报管理科(所)长审核;审核同意后,改变该纳税人的发票准购数量。在纳税人购买发票时,由发票发售岗负责将变更后的发票准购数量重新打印在《发票领购簿》上。

  第二十五条 当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变更纳税人发票准购数量时,无需填表,由税源管理岗录机,同时报管理科(所)长审批;审批同意后,该纳税人的发票准购数量即发生改变,同时应当通知纳税人到发票出售窗口重新打印《发票领购簿》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税源管理岗应当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大小,以及对发票的实际需求量和使用量,合理确定发票准购数量,如发现准购数量与纳税人实际使用量相差较大时,应当及时修改,防止因滥发发票而造成的发票管理失控现象发生。

  第六章 领购发票管理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首次领购发票时,发票发售岗应当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应领购发票名称、数量向其发售发票,收取工本费后打印《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工本费收据》,并将发售记录打印在《发票领购簿》上。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再次领购发票时,应当持《发票领购簿》及已使用的发票填写《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审验窗口审验已使用的发票。

  (一)审验无问题的,发票审验岗将审验记录打印在《发票领购簿》上,纳税人可直接到发票发售窗口领购发票。

  (二)审验有问题的,发票审验岗应当录入《发票审验违章记录》,移交违章处罚岗进行处罚,再对接受处理的纳税人发售发票。发票发售岗收取工本费后,打印《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工本费收据》,同时将发售记录打印在《发票领购簿》上。

  第二十九条 发票发售管理

  (一)税源管理岗应当认真审查纳税人的领购条件以及申请领购发票的适用范围与其经营业务是否一致,如有出入,应当及时调整。发票发售岗要严格按照领购发票认定的发票名称及数量发售发票。

  (二)对实行“验旧购新”方式购票的纳税人,发票发售岗应当坚持“验旧购新”原则,对未交验已使用发票的纳税人,不得向其发售发票。

  (三)发票发售岗必须坚持机内发售发票,不得采取机外发售发票的办法向纳税人发售发票。

  (四)发售自用发票应当采取一次性发放原则,并在结款方式上遵循先交款后出票原则。

  (五)发票发售岗在发售通用发票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及发放发票,做到账物相符;发售自用发票时要准确录机。

  (六)发票审验岗要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严把审核关。对有违章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应当在如实记录后,移交违章处罚岗,不得擅自改变违章记录。

  第七章 停止发售、收缴发票管理

  第三十条 适用范围

  税源管理岗采取停止发售或收缴发票措施,必须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即,当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管法》所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时,税务机关可采取向其停止发售或收缴发票措施;纳税人因故停业,并已办理停业手续的,税务机关也应当将纳税人未使用的发票予以收存。

  第三十一条 税源管理岗拟采取停止或收缴发票强制措施时,应当录入《停止发售发票审批表》或《收缴发票审批表》,报管理科(所)长、分管征管局长逐级审批。对相关手续齐全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准予采取强制措施的,由税源管理岗打印《停止发售发票通知书》或《收缴发票通知书》及《收缴发票清单》(一式二份)送达纳税人;需要收缴发票的,应当现场清点纳税人未使用完的发票,填写《收缴发票清单》(一式二份)并经双方确认后加盖公章,主管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各自留存。

  第三十二条 因停业原因收存发票的,税源管理岗应当打印《收缴发票清单》(一式二份)并加盖分局印章,送达纳税人。在实地清点发票无误后,填写《收缴发票清单》(一式二份),并将加盖纳税人单位印章的《收缴发票清单》(一份)及收缴的发票实物带回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三条 收缴发票管理

  (一)采取收缴发票措施,进行到户收缴发票时,必须有两名以上税源管理岗人员共同执行,不得一人执行。

  (二)税源管理岗要对实地收缴的发票与计算机存储的纳税人未交验发票进行比对,做好收缴结果的确认,防止出现漏收漏缴的情况。

  (三)税源管理岗应当在收缴发票的当天,将收缴的实物移交发票保管岗入库封存保管。

  (四)税源管理岗要将采取停止发售或收缴发票措施的审批资料装订在纳税人征管档案中。收存的停业企业发票应当与该单位的其他资料一并保管。

  (五)税源管理岗给纳税人下达的相关文书,经纳税人(签章)确认后,由税源管理岗妥善保管文书回证,年度终了时,按照文书保管规定统一处理。

  第八章 恢复使用、发售发票管理

  第三十四条 适用范围

  税源管理岗采取恢复发售(使用)发票措施,必须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即,当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管法》所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已接受税务机关处理时,税务机关可采取恢复向其发售或使用发票措施。纳税人恢复营业并已办理复业手续的,应当向税务机关领回并启用被收存的发票。

  第三十五条 税源管理岗拟解除停止发售或收缴发票措施时,应当录入《恢复发售(使用)发票审批表》,报管理科(所)长、分管征管局长逐级审批。对手续齐全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准予解除强制措施的,由税源管理岗打印《恢复发售(使用)发票通知书》及《恢复使用发票清单》(一式二份)。对纳税人恢复使用发票时,应当将已收缴的发票一并送达纳税人,双方清点无误后签字确认,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各自留存一份,纳税人可按“发票交验、发售程序”继续领购所需发票。

  第三十六条 对恢复营业的纳税人,税源管理岗只需打印《恢复使用发票清单》(一式二份),并加盖分局印章,连同已收缴的发票一并送达纳税人,双方清点发票无误后,填写《恢复使用发票清单》(一式二份),将加盖纳税人单位印章的《恢复使用发票清单》(一份)作为征管资料保存。

  第三十七条 恢复发票管理

  (一)采取恢复使用发票措施,进行到户返还已收缴的发票时,必须有两名以上税源管理岗人员共同执行,不得一人执行。

  (二)税源管理岗在收到管理科(所)长、分管征管局长审批后,应当立即打印相关文书送达纳税人,不得因工作延误造成纳税人无法领购或使用发票。

  (三)税源管理岗要将采取恢复发售(使用)发票措施的审批资料装订在纳税人征管档案中。

  (四)税源管理岗下达给纳税人的相关文书,经纳税人确认后,由税源管理岗妥善保管文书回证。年度终了时,按照文书保管规定统一处理。

  第九章 缴销发票管理

  第三十八条 适用范围

  (一)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况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审验岗申请常规缴销发票:

  1.纳税人发生改组、分设、合并、联营、破产、变更经营项目、注销税务登记等事项,需要废止原有发票时;

  2.纳税人因税务机关统一换版发票,需要废止原有发票时;

  3.纳税人使用的发票中有次版发票,需要废止发票时;

  4.纳税人发生发票丢失、被盗时;

  5.纳税人持有超过使用期限未使用完的发票时;

  6.超过保管期限的发票存根;

  7.霉变、水浸、鼠咬、火烧的发票。

  (二)因特殊原因,如,纳税人的发票使用量大又无保管能力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审验岗申请缴销未到保管期限的发票存根,即特殊缴销。

  第三十九条 常规缴销

  纳税人持《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相关身份证明,填写《发票缴销申请表》(一式二份),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审验岗提出常规缴销申请。

  (一)发票审验岗审验未发现问题的,将需要缴销的发票信息录机后,报征收科科长审核;审核同意后,需将发票返还纳税人的,发票审验岗将已剪发票监制章的发票返还纳税人,由纳税人妥善保管到固定年限后,到税务机关进行销毁。报验登记纳税人申请缴销发票时,发票审验岗需将已剪发票监制章的发票清点数量后,交主管税务机关发票保管岗妥善保管到固定年限,再由税务机关销毁。

  (二)发票审验岗审验发现问题的,需录入《发票审验违章记录》,移交违章处理岗处理。丢失空白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在到违章处罚岗接受处理的同时,到指定报社登报作废;接受处罚并发布作废声明后,再进入缴销流程。

  第四十条 特殊缴销

  纳税人持《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相关身份证明,填写《发票缴销申请表》(一式二份),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审验岗提出特殊缴销申请。

  发票审验岗发现属于提前缴销未到保管期限的发票存根的,应当在录机后报征收科科长、分管征管局长逐级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需报市局票证管理所审批。经审批同意的,纳税人将需缴销的发票存根移交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保管到固定年限后销毁。

  第四十一条 常规缴销发票工作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原因需提前缴销未到保管期限发票存根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章 核销发票管理

  第一节 主管税务机关发起核销

  第四十二条 适用范围

  主管税务机关发票保管岗应当严格掌握核销发票的范围,只有因发票换版、超出发票使用期限或发现发票有印制问题时,方可进行发票核销。

  第四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票保管岗对需要核销的发票进行核对后,录入《发票核销审批表》,报征收科科长、分管征管局长逐级审核,审核同意后,报市局票证管理所审批。审批同意后,主管税务机关发票保管岗填写好《发票核销审批表》(一式二份),连同需要进行核销的发票实物上交给票证管理所发票保管岗。双方核对实物无误后,签字确认,将加盖票证管理所印章的《发票核销审批表》(一份)返还主管税务机关,另一份由票证管理所留存。票证管理所发票保管岗负责对需进行核销的发票进行销毁,销毁时必须有两名以上的发票管理人员在现场监督。核销后,发票保管岗需在微机上进行核销结果的确认。

  第四十四条 发票核销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发票保管岗应当根据库存情况,认真核对需核销的发票明细。

  (二)票证管理所发票保管岗应当根据核销的具体原因及主管税务机关的发票领、用、存情况进行认真审核。

  (三)发票核销必须在履行了审批手续后,方可销毁,同时销毁现场必须有两名以上的发票管理人员监督完成,不得擅自核销发票。

  第二节 票证管理所发起核销

  第四十五条 适用范围

  票证管理所发票保管岗应当严格掌握核销发票的范围,只有因发票换版、超出发票使用期限或发现发票有印制问题时,方可按照本程序规定进行发票核销。

  第四十六条 票证管理所发票保管岗对需进行核销的发票进行核对后,录入《发票核销审批表》,报票证管理所发票科科长、票证管理所所长逐级审核。审核同意后,由发票保管岗负责对需进行核销的发票进行销毁,销毁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发票管理人员到现场监督。核销后,发票保管岗需在微机上进行核销结果的确认,并将带有审批结果的《发票核销审批表》留存保管。

  第四十七条 发票核销必须在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到指定的造纸厂进行,不得擅自核销发票。

  第十一章 代开发票管理

  第一节 代开发票开票管理

  第四十八条 适用范围

  (一)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偶然发生经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二)依法已办理税务登记,临时发生的经营业务超出《税务登记证》注明的经营项目或应税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三)不符合领购发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四)被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收缴或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五)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需要代开发票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十九条 证件资料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开发票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复印件应为A4纸一式一份,纳税人须签字加盖公章,并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代开发票申请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提供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如:合同、协议等;没有签订合同、协议的,应当提供付款方的付款证明原件。

  3.劳务代理公司代开劳务费发票或保险公司代开个人劳务费发票时,还需提供具体用工人员的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劳务费发放明细(需有用工人员签字)。

  4.发生房屋出租经营行为的,还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复印件。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单位介绍信(个人无须提供);

  2.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身份证(或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原件、复印件;

  3.提供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如:合同、协议等;没有签订合同、协议的,应当提供付款方的付款证明。

  4.发生房屋出租经营行为的,还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复印件。

  第五十条 代开发票工作程序

  (一)发票代开岗审核纳税人的劳务发生地是否属于本辖区范围,如果不是,不予代开发票,并告知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发票。

  (二)发票代开岗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准确、有效。如果没有问题,辅导纳税人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

  (三)根据纳税人填写的《代开发票申请表》和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录机操作。如果纳税人已在本局办理税务登记,则直接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否则,需要选择相应的证照类型,填写证照号码。

  (四)发票代开岗录机时,要根据劳务发生地选择对应的所属镇街、管理科室,禁止出现拉税、串税现象。

  (五)发票代开岗录机完毕后,报征收科科长审批;申请代开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还应当报请分管征管的局长审批。

  (六)制作完税凭证

  1.如要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需要在缴款方式项中选择“税务打单”;如果需要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需要在缴款方式项中选择“现金”。

  2.已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隶属关系、行业大类、行业中类、行业小类、级次、国库等信息;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由发票代开岗根据经营业务的性质,选择隶属关系、行业大类、行业中类、行业小类,以及根据业务发生地的税款预算分配比例选择对应的级次、国库。

  3.打印完税证时,要保证机器中的完税证号码和实物的完税证号码相同。打印缴款书或完税证时,如果出现夹纸等现象时,需要根据情况,重复或重新打印缴款书、完税证。

  (七)开具发票

  1.开具代开发票必须遵循“先完税,后开票”的原则,只有在纳税人交清税款后,才可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要保证机器中的发票号码和实物的发票号码相同。

  3.开具发票时,如果出现发票夹纸等现象,要先通过“作废已开具的代开发票”菜单,将该张发票作废,并在实物票面上加盖“作废”印章,同时将作废发票收回留存后,再通过“开具代开发票”菜单重新开具。

  第五十一条 代开发票开票管理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代开发票金额超过二十万时,税源管理岗要到户实地核查,并通过工作平台将核查结果录入微机,以便对与实际发生业务不符的情况进行处理。

  (二)发票代开岗需要在已代开发票的完税凭证上加盖“已代开发票”戳记并标明发票号码、开具时间。

  (三)劳务代理公司代开劳务费发票或保险公司代开个人劳务费发票时,需录入具体用工人员的名单以及劳务费等信息。

  (四)发票代开岗应当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录机完毕;征收科科长应当在收到《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后一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发票代开岗在收到科长审批意见的当日开具完税凭证,并在确认税款已缴纳的当日开具发票。

  (五)公路内河代开发票不适用本规程,需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进行开具。

  (六)发票代开岗应当在月度终了后五日内,将上月的代开发票资料进行归档,归档资料包括:《代开发票申请表》,纳税人提供的合同、协议等资料的复印件,发票的存根联。

  第二节 代开发票退票管理

  第五十二条 适用范围

  纳税人发生业务收入退款时适用。

  第五十三条 证明资料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开发票退票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复印件应为A4纸一式一份,纳税人须签字加盖公章,并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代开发票退票申请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提供经营活动业务收入发生退款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如:合同、协议等;没有签订合同、协议的,应当提供收款方开具的返款证明;

  3.代开发票原件。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退票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单位介绍信(个人无须提供);

  2.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身份证(或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原件、复印件;

  3.提供发生经营活动业务收入退款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如:合同、协议等;没有签订合同、协议的,应当提供收款方开具的返款证明;

  4.代开发票原件。

  第五十四条  代开发票退票程序

  (一)发票代开岗审核退票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辅导纳税人填写《代开发票退票申请表》。

  (二)发票代开岗录机,并报征收科科长审批。

  (三)办理代开发票退票。

  (四)在实物票面上盖“作废”印章后收回。

  第五十五条 代开发票退票管理

  (一)如涉及到税款退库问题,发票代开岗必须坚持“先退票,后退税”的原则,在纳税人办理完毕退票后,按照“退抵税工作程序”办理退税。

  (二)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发生代开发票退票时,税源管理岗要到户实地核查,并通过工作平台将核查结果录入微机,以便对与实际发生业务不符的情况进行处理。

  (三)发票代开岗应当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录机完毕;征收科科长应当在收到《代开发票退票申请审批表》后一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代开发票岗在收到科长审批意见当日完成退票工作。

  (四)发票代开岗应当在月度终了后五日内,将上月的代开发票退票资料进行归档,归档资料包括:《代开发票退票申请表》,纳税人提供的合同、协议等资料的复印件,已盖作废印的实物发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大地税[2002]65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2]124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工作规程>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69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181号)同时废止。

  附件: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规程流程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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