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5-08-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年金的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企业年金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用于支付企业退休职工养老待遇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 企业年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将年金与其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严格区分,确保企业年金的安全。
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年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
托管人是指受托人委托保管年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
账户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管理年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年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第四条 本准则不涉及下列各项:
(一)企业对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列报;
(三)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列报;
(四)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列报。
第二章 会计处理
第五条 企业年金的会计处理,指对年金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净资产进行的确认和计量。
第六条 企业年金缴费及年金运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各项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年金、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其他投资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 投资是年金资产运营管理的主要形式,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贯彻谨慎和分散风险原则。
第八条 年金在运营中所形成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以及其他投资,其初始取得和后续估值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
(一)初始取得投资时,应当以交易日支付的成交价款作为其公允价值入账。发生的交易成本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二)估值日对投资进行估值时,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调整原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投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收入。估值日投资的公允价值按下列规定确定:
投资存在活跃市场的,以活跃市场中的报价作为其公允价值;
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第九条 企业年金在运营过程中形成的各项负债包括:应付年金、应付受托人管理费、应付托管费、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未交税金和其他应付款。负债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
第十条 企业年金在运营过程中形成的各项收入包括:股票价差收入、债券价差收入、基金价差收入、存款利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股利收入、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和其他收入。收入应当在会计期末转入净资产。
(一)股票价差收入、债券价差收入和基金价差收入,应当在交易日按照卖出投资所取得的成交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入账;同时按照所取得的成交价款增加货币资金,并冲减相关投资的账面价值。发生的交易成本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二)存款利息收入,应按期计提,按照本金和适用的利率计算的金额入账,同时增加应收利息。
(三)债券利息收入,应按期计提,按照债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入账,同时增加应收利息。
(四)股利收入,应在除息日按照上市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的金额入账,同时增加应收股利。
第十一条 企业年金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受托人管理费、托管费和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和其他费用。费用应当在会计期末转入净资产。
受托人管理费、托管费和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应当根据相关合同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计提,按照实际计提的金额入账。
第十二条 年金的净资产即企业年金基金,指年金的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分别企业和职工个人设置账户,根据企业年金计划按期将年金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各账户。
第十三条 净资产应当按下列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一)按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和职工收取的年金缴费,应当在增加货币资金或应收年金的同时,增加企业年金基金。
(二)因职工调入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入,应当按照核定的个人账户金额,在增加货币资金的同时,增加企业年金基金。
(三)向受益人支付的年金待遇,应当在减少货币资金或增加应付年金的同时,减少企业年金基金。
(四)因职工调离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出,应当按照核定的个人账户金额,在减少货币资金的同时,减少企业年金基金。
第三章 财务报表列报
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的财务报表由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表和附注组成。
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应当反映会计期末年金的财务状况,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列报。
第十六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一般应单独列报以下项目。
(一) 货币资金;
(二) 应收年金;
(三) 应收股利;
(四) 应收利息;
(五) 其他应收款;
(六) 股票投资;
(七) 债券投资;
(八) 基金投资;
(九) 其他投资;
(十) 其他资产。
第十七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一般应单独列报以下项目。
(一) 应付年金;
(二) 应付受托人管理费;
(三) 应付托管费;
(四) 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
(五) 未交税金;
(六) 其他应付款。
第十八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净资产类应当单独列报企业年金基金项目。
第十九条 净资产变动表应当反映当期净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净资产变动表一般应单独列报以下项目。
(一)期初净资产;
(二)当期净资产增加数;
(三)当期净资产减少数;
(四)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条 当期净资产增加数一般应包括以下项目。
(一)当期收入(包括:股票价差收入、债券价差收入、基金价差收入、存款利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股利收入、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和其他收入);
(二)企业缴付的年金;
(三)职工缴付的年金;
(四)个人账户转入。
第二十一条 当期净资产减少数一般应包括以下项目。
(一)当期费用(包括:受托人管理费、托管费和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二)向职工支付的年金;
(三)个人账户转出。
第二十二条 附注是对资产负债表和净资产变动表中列报项目的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报项目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附注一般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企业年金计划,包括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方式、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方式、基金管理方式、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中止缴费的条件以及当期企业年金方案发生的重大变化;
(二)年金运用的重要会计政策;
(三)投资种类及各类投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四)各类投资的公允价值占基金年金权益的比例;
(五)当期各类投资账面价值的增减变动情况;
(六)可能使投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准则自200×年 月 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企业年金》(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请对本准则起草过程中主要涉及的以下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提出意见,同时也欢迎对其他方面提出建议。
一、关于本准则的名称和范围
《国际会计准则第26号——退休福利计划的会计和报告》主要规范退休后福利计划的投资计价和财务报表列报。退休后福利计划分为设定提存计划与设定受益计划。设定提存计划是指根据基金的提存额及其投资收益确定退休福利支付金额的退休福利计划。设定受益计划是指通常以职工的收入和(或)供职年限为基础确定退休福利支付金额的退休福利计划。
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作为退休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6号》相比较,我们的企业年金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6号》中界定的设定提存计划是相同的,但是不存在设定受益计划。因此,我们将准则的名称定为“企业年金”,并规范了设定提存计划的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列报,这与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是一致的。
二、关于企业年金的会计处理
《国际会计准则第26号》侧重于对财务报表列报的规范,很少规定设定提存计划的会计处理,只规定退休后福利计划所持投资应以公允价值计价。
本准则对企业年金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净资产的会计处理均进行了具体规范,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投资,并对公允价值的确定作了相应规定。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6号》在原则上是一致的,也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要求以市价计算各项投资的规定。
三、关于企业年金的财务报表列报
《国际会计准则第26号》要求编制净资产表、净资产变动表和附注,对列报的内容作了规范。
本准则中要求编制企业年金的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表和附注,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6号》中的规定是一致的。鉴于企业年金是独立的会计主体,其报表格式及内容不同于企业报表,为了提高准则的可操作性,本准则规定了资产负债表和净资产变动表的格式,作为准则的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