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6-10-17 13:02:23.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一、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的,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的,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一)资产的计税基础本准则第五条规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通常情况下,资产在取得时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后续计量过程中因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可能造成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比如,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如税法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所得额,即其计税基础保持不变,则产生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假定某企业持有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为1000 万元,期末公允价值为1500 万元,而计税基础仍维持1000万元不变,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1000 万元之间的差额500 万元即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二)负债的计税基础
本准则第六条规定,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通常情况下,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交款等负债的确认和偿还,不会对当期损益和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其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但在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影响损益,并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额。比如,企业因或有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预计负债,在满足确认条件时,按照履行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确认,假定企业因产品售后服务确认了100 万元预计负债,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按照税法规定,与预计负债相关的费用,视相关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一般在实际发生时准予税前扣除,该类负债的计税基础为零,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企业应于资产负债表日,分析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两者之间存在差异的,按照重要性原则,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及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企业合并等特殊交易或事项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于购买日比较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按照本准则规定计算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按照暂时性差异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的结果,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及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沿用上述举例,假定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不存在期初余额,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的500 万元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165 万元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于预计负债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0 万元,应确认33 万元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当期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费用为132 万元。
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企业在确定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包括未来期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转回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应提供相关的证据。
三、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在计算确定当期所得税费用(即当期应交所得税)以及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的基础上,应将两者之和确认为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即:
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收益)
例如,某企业20×7 年12 月31 日资产负债表中有关项目账面价值及其计税基础如下表所示(单位:元):
项目 |
账面价值 |
计税基础 |
暂时性差异 | ||
暂时性差异 |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 ||||
1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15000000 |
10000000 |
5000000 |
|
2 |
预计负债 |
1000000 |
0 |
|
1000000 |
|
合计 |
5000000 |
1000000 |
除上述项目外,该企业其他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存在差异,且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存在期初余额,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假定当期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所得税为600 万元。该企业预计在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该企业计算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费用以及所得税费用如下:
递延所得税负债=5000000×33%=1650000 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1000000×33%=330000 元
递延所得税费用=1650000-330000=1320000 元
所得税费用=6000000+1320000=7320000 元
四、递延所得税的特殊处理
(一)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本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关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形成暂时性差异的,应按照准则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二)企业合并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因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对企业合并类型的划分标准不同,可能造成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
因企业合并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影响,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同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一般应调整在合并中应予确认的商誉。
(三)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的可抵扣亏损及可结转以后年度的税款抵减,按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