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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分配暂行规定[废止]

财农[2001]30号

颁布时间:2001-04-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资金分配制度,科学、合理地分配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根据《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财政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分配。对中央直属流域机构特大防汛补助费的安排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省在遭受特大水旱灾害时,首先要从地方财力中安排防汛抗旱资金,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可向中央申请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

  第四条、财政部、水利部根据各地受灾情况、防汛抗旱行动、地方财力及防汛抗旱资金支出情况等,补助受灾省特大防汛抗旱经费,补助经费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地方财政安排的防汛抗旱经费数额。

  第五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央财政不予安排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

  (一)局部受灾、灾情不重的;

  (二)自行削减水利投资,导致抗灾能力下降,灾情扩大的;

  (三)省级财政没有安排防汛抗旱经费的或未及时下拨中央安排的特大防汛抗旱经费的;

  (四)在上年度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中,有严重违规违纪并未进行整改的;

  (五)越级申报的。

  第六条、中央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分配方案,由财政部、水利部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防汛补助费计算公式:

       ┌                       ┐
       │An      Dn      Sn     │
  Wn=M×│───×0.2+───×0.1+───×0.7│
       │N       N       N      │
       │∑Ai     ∑Di     ∑Si    │
       └i=1     i=1     i=1    ┘
  
  ×(0.4+α1n+α2n+α3n+α4n)×η

  n:所计算的省(区、市)序号,如1为北京,2为天津,……。

  Wn:分配给n省(区、市)的防汛补助费数量。

  M:中央准备一次分配的防汛补助费总数。

  An:n省洪涝成灾面积,千公顷。

  N∑Ai:全国洪涝成灾面积,千公顷。

  i=1 N:为分配资金时全国遭受洪涝灾害的省数。

  Dn:n省(区、市)洪涝直接经济损失,亿元。

  N∑Di:全国洪涝直接经济损失,亿元。

  i=1 Sn:n省(区、市)水利工程水毁损失,亿元。

  N∑Si:全国水利工程水毁总损失,亿元。

  i=1α1n:反映省级财政状况系数,0~0.2,省级财政状况越困难,取值越大。

  α2n:反映领导重视防汛工作系数,0~0.2,重视程度越高,抗洪救灾措施越得力,取值越大。

  α3n:反映防汛经费情况系数,0或0.1,省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防汛经费,取值为0.1,否则为0.α4n:反映防汛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系数,0或0.1,上年度审计、检查防汛经费使用没有发现问题的,取值0.1,否则为0.η:调整系数0.9~1.1.

    (二)抗旱补助费计算公式:

       ┌                         ┐
       │An      Dn       Sn      │
  Wn=M×│───×0.7+───×0.25+───×0.05│
       │N       N        N       │
       │∑Ai     ∑Di      ∑Si     │
       └i=1     i=1      i=1     ┘
  
  ×(0.4+α1n+α2n+α3n+α4n)×ηn:所计算的省序号,如1为北京,2为天津,……。

  Wn:分配给n省的抗旱补助费数量。

  M:中央准备一次分配的抗旱补助费总数。

  An:n省农作物受旱面积,千公顷。

  N∑Ai:全国农作物受旱面积,千公顷。

  i=1 N:分配资金时全国遭受干旱灾害的省数。

  Dn:n省饮水困难人数。

  N∑Di:全国饮水困难总人数。

  i=1 Sn:n省(区、市)大牲畜饮水困难头数。

  N∑Si:全国大牲畜饮水困难总头数。

  i=1α1n:反映省级财政状况系数,0~0.2,省级财政状况越困难,取值越大。

  α2n:反映领导重视抗旱工作系数,0~0.2,重视程度越高,抗旱措施越得力,取值越大。

  α3n:反映抗旱经费情况系数,0或0.1,省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抗旱经费,取值为0.1,否则为0.α4n:反映抗旱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系数,0或0.1,上年度审计、检查抗旱经费使用没有发现问题的,取值0.1,否则为0.η:调整系数0.9~1.1.第七条、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的分配方案的资金总数与拟分配的资金总数的差额,作为考虑其他因素的机动部分进行调整。

  第八条、各省要据实报告灾情等有关情况,对夸大灾情等虚报情况的,将按一定比例扣减拨款和下一年度停止安排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

  第九条、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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