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关于部分进口商品退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2-06-27 15:31:00.000 发文单位:

关于部分进口商品退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1. 内贸企业委托外贸部门进口,按照进口货物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商品采购”等科目;按照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进口商品的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销售进口的商品,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按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转销进口商品退回的税款,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 “应收账款”等科目。

  2. 内贸企业应向有关生产企业提供退税款的合法证明,生产企业收到内贸企业的购货专用发票以及退税款的证明,作为会计核算的凭证。

  3. 生产企业从内贸企业购进进口商品,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商品价款扣除进口商品的退税款),借记“材料采购”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