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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用航空企业代理售票手续费收入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复函[失效]

颁布时间:2002-06-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会[2015]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全文废止或失效。

关于民用航空企业代理售票手续费收入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复函

  同意你们对《运输(民用航空)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代理售票手续费收入会计处理的修改意见,将代理售票手续费收入从“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划出,在“机场服务收入”科目下增设“代理售票手续费收入”明细科目对其进行核算。民航运输企业各单位代理售票网点收到代理售票手续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机场服务收入——代理售票手续费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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