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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51号

颁布时间:1999-06-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的意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一日)

  政府采购是政府为了开展日常职能活动或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物资、工程和劳务的行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政府机关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77号)规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的政府采购。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现就在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行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质量,注重效益;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实施,稳步推进。国管局按照这一原则和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确定采购计划并组织集中采购。在实施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认真分析效益情况,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制度及标准,使这项工作逐步规范化。

  二、根据目前情况,暂将以下项目纳入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的范围:

  (一)汽车、锅炉、电梯、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复印机、传真机、空调器、办公家具等物资。

  (二)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修缮工程。

  (三)大型会议接待、车辆保险和车辆维修等服务项目。

  基本建设工程按照现行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采购方式以招标采购为主,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他方式为辅。具体项目的采购方式,由国管局根据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确定。

  四、纳入上述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原则上由国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确定的方式和程序,统一组织,集中采购。各部门参与招标、评标、定标等环节的工作,签订并履行合同。特殊情况,经国管局批准,各部门可以自行组织采购。

  暂未纳入上述政府采购范围的,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按照政府采购的原则和要求进行采购。

  五、各部门要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和标准,认真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各部门的采购计划分别于每年5月和9月报送国管局,采购计划中应详细说明采购项目的性质、用途、数量、质量、技术规格、交货时间和资金来源等情况和要求,国管局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进行汇总、编制并组织实施。

  六、采购资金属国管局核拨经费的,由国管局直接支付;采购资金中部分属国管局核拔经费或不属国管局核拨经费的,各部门应于采购开始前,将采购资金划入国管局指定的帐户,由国管局统一支付。

  七、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由国管局牵头,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参加,组成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对各部门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国管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对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

  八、经费归口国管局管理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人民团体,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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