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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废止]

财库[2006]57号

颁布时间:2006-07-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62号文件”规定,本文件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经委,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了扩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确保节能认证产品的有效性和准确性,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的规定,我们对已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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