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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有建设单位编报1994年度财务决算的通知》

财基字[1994]第142号

颁布时间:1994-10-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为切实做好国有建设单位1994年度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财政部收回原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财政职能的通知》要求,从1994年度起,国有建设单位的财务决算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查批复。

  二、各部门、各地区、各建设单位在编报1994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工作中,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财税、金融和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和原则,按照本通知的各项要求,严肃认真地做好1994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工作;要通过审查编报财务决算,严肃财经纪律,结合《国务院关于开展1994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规定,坚决纠正存在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并提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三、中央级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包括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投资借款的中央级基本建设项目和原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核批复。地方级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包括1994年使用的国家开发银行投资借款的项目),由当地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并由财政厅(局)负责汇总上报财政部。

  四、原安排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海洋石油总公司的1994年国家基建基金(经营性基金)划给国家开发银行。为此,1994年发生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借款,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海洋石油总公司的部门基建基金借款全部转为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1993年以前贷款余额仍按原渠道列报。

  五、原由建设银行总行专用投资室管理的中央补助地方项目,其1994年度财务决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审查汇总,上报财政部。

  六、1994年度中央级基本建设拨款限额结余、中央级基本建设专项拨款限额结余、基建基金贷款指标结余、基建基金部门贷款指标结余、煤代油专项贷款指标结余,年终全部注销。

  地方级建设单位财政拨款和各项贷款指标结余,年终如何处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行确定。

  七、经财政部门批准并转轨(基建、生产合并管理)实行其行业财务制度的建设单位(项目),按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编报企业财务决算;其它建设单位(项目)均按本通知的规定,编报建设单位财务决算。

  八、按照(93)财预字第104号文件要求,取消“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它支出”和“转出投资”等内容后,对于航道清淤、江河清障、取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费支出、购买有使用权而无产权的统建住房支出以及1993年7月1日前遗留的财务问题,暂作挂帐处理。

  九、1994年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的经营性资金划入国家开发银行后,原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借款作为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安排的投资借款,在国家开发银行投资借款中单独列报。

  十、建设单位的财务决算要有开户银行的签证意见。

  十一、财务决算报送要求:

  1.中央各部门编制的1994年度汇总财务决算,包括财务情况说明书,应于1995年3月底以前报送财政部一式两份;地方汇总的财务决算应于1995年4月底以前报送财政部一式两份。

  2.各部门、各地区报送财务决算报表,要采用财政部统一制作的计算机软件决算数据软盘,并随同决算报告文件报送。报送财政部财务决算的金额以万元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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