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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中有关问题解答

财统函字[1999]77号

颁布时间:1999-09-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各总公司、集团公司: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的通知》(财统字〔1999〕2号)等效绩评价系列文件下发后,一些地方、部门及企业(集团)询问文件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地方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组织形式

  各地区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原则上由财政(国资)、经贸、组织人事等部门共同组织,各部门之间应加强联系,认真搞好协调和配合。具体组织方式可灵活多样。全国地方的评价试行和试点工作重点在省级和地市级,具体可以采取两种组织形式:一是由各省(区、市)统一抓好本地区的评价工作,各省(区、市)既抓省级企业评价工作,同时也抓地市级企业评价工作;二是由省(区、市)统一组织和布置,分级负责,即各省(区、市)抓好省级企业的评价工作,地市级企业评价由地市自己组织,最后由省里组织工作总结。

  二、关于评价工作与组织部门配合问题

  企业效绩评价结果是对企业经营者任免、考核和奖惩等十分重要的参考依据。鉴于目前相当部分地区对企业领导人的管理在组织部门,因此应采取多种方式将评价工作与组织部门的工作结合起来。

  (一)各地区可由财政(国资)、经贸、人事会同组织部门,联合组织实施本地区的企业效绩评价工作。

  (二)各地区在组织开展评价工作时,多向组织部门汇报,加强沟通和联系,将评价结果提供给组织部门参考。

  (三)成立企业效绩评价工作领导组织机构,注意吸收组织部门作为成员,请组织部门派人参加。

  (四)确定评价实施机构时,聘请组织部门的有关人员作为专家人员,直接参与工作组或专家组的工作。

  三、关于加大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力度问题

  对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各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工作力度,一些省(市)已有较好的经验,如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并下发开展本地区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通知;由地方政府转发几个部门联合签发的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通知;成立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请政府有关领导挂帅等,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借鉴其他地区好的经验,加大工作组织力度。

  四、关于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规范操作问题

  在评价工作实施中,一定要严格按照评价文件规定的工作程序、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操作方法组织进行,特别应严格对基础数据的核实确认,一般应与中介审计后的会计报表进行核对,有条件的地方可请中介机构对基础数据进行鉴证;对于评价企业的基础数据表,应经被评价企业认可,并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承担责任,以切实保证评价结果的公正、客观、准确,树立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权威。

  五、关于企业效绩评价结果的运用

  通过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对企业的财务效益、资产营运、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做出了全面综合的判断,因此,正确运用评价结果是发挥评价功能和作用的关键。评价结果的应用除《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第四十条规定的五个方面外,要注意和有关企业改革和企业监管工作结合起来,如与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企业领导人员年薪制等项改革结合起来。

  六、关于专家咨询组的组建问题

  专家咨询组是效绩评价工作中具有权威性的咨询机构,所聘请的专家必须符合《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专家咨询组工作规则》规定的专家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各地方应抓好专家咨询组的组建工作,严格把握专家人选的资格条件,对地(市)级成立的专家咨询组,各省(区、市)应予以指导。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组建专家人才库,根据评价对象的不同选择相应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

  为了保障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被评价对象的内部人员和与被评价对象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专家组组长。

  七、关于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交流和宣传问题

  今年是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在全国试行和试点的第一年,各地区抓好评价工作交流和宣传,可以有效推动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评价工作的交流和宣传,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一是组织召开效绩评价专题座谈会;二是定期印发效绩评价工作通讯;三是召开效绩评价工作现场总结会,交流学习先进经验;四是组织编写企业效绩评价经验材料;五是组织专门课题研究等。

  八、关于评价具体操作中的有关问题

  (一)评价标准值的选择

  为了增加全国企业效绩评价结果的可比性,对标准值的选择作出统一规定,即在对企业实行综合评价时,一律选择企业所属行业的全行业标准值。

  (二)企业净资产出现负值时的处理方法

  对于净资产出现负值,即资不抵债企业,由于按净资产负值计算的某些指标实际值已没有意义,因此净资产收益率和资本积累率两项指标的初步评价得分均按0分计算;资本保值增值率、经营亏损挂账比率和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指标的单项修正系数均按1计算。

  (三)关于修正指标基本修正系数计算公式

  原基本修正系数的计算公式有误,现将《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计分方法》(财统字〔1999〕6号)中基本修正系数的计算公式调整为:某修正指标基本修正系数=〔1.1+(修正指标实际值所处区段-修正指标应处区段)×0.1〕。

  (四)个别评价指标实际值无法计算时的处理方法

  在运用修正指标对初步评价结果进行修正时,因各种原因无法计算修正指标实际值时,该指标的单项修正系数按1计算。

  (五)基础数据前后口径不一致时的处理方法

  在计算各项评价指标实际值时,如评价期间企业因资产重组或产权变动等原因造成期末与期初口径不一致的,或者在计算三年平均利润增长率和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指标时,本年度与三年前口径不一致的,应按照期末口径对期初数据进行必要的调整,然后再计算指标实际值,进行评价。但在评价报告中应对调整原因和调整情况予以详细说明,并将调整前和调整后的结果进行对比,分析数据口径调整对评价结果的影响程度。

  (六)关于集团企业的评价

  对于多元化经营的企业集团,可根据情况不同采取两种方式进行评价。

  1、对行业特征明显的企业集团,比如按企业户数计算,行业集中度超过70%的企业集团,采用集团合并会计报表,选用该行业的评价标准值进行评价。

  2、对行业特征不明显的企业集团,比如母公司为综合性的控股公司,则先选用相应的标准值对各子公司分别进行评价,然后将各子公司评价得分,按照对其拥有权益额占母公司拥有全部子公司权益总额的比重进行加权平均,得出集团的效绩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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