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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财政总预算会计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废止]

财库[2006]25号

颁布时间:2006-04-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适应政府收支分类改革,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财预[2006]13号),现就《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

    (一)“305基金预算结余”科目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收入分类科目”下应列入基金预算收入的最低一级科目逐一反映各项基金的结余。

    (二)“401一般预算收入”科目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收入分类科目”下应列入一般预算收入的类、款、项、目级科目分设相应明细账。

    (三)“405基金预算收入”科目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收入分类科目”下应列入基金预算收入的项、目级科目分设相应明细账。

    (四)“501一般预算支出”科目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下应列入一般预算支出的类、款、项科目分设相应明细账。

    (五)“505基金预算支出”科目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下应列入基金预算支出的类、款、项科目分设相应明细账。

    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

    (一)取消净资产类、收入类、支出类相关会计科目。

    取消净资产类“专项预算外资金结余”、“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和“乡统筹资金结余”科目;

    取消收入类“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乡统筹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

    取消支出类“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乡统筹资金支出”和“其他支出”科目。

    (二)增设净资产类、收入类、支出类相关会计科目。

    增设净资产类“预算外结余”科目;

    增设收入类“一般预算外收入”科目;

    增设支出类“一般预算外支出”科目。

    (三)“预算外结余”科目编码为301.

    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中各项预算外资金结余。

    年终转账时,应将“一般预算外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贷方,即借记“一般预算外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一般预算外支出”、“政府调剂支出”、“补助下级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方,即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预算外支出”、“政府调剂支出”、“补助下级支出”科目。本科目年终贷方余额,反映预算外资金累计结余数额,转入下年度。

    本科目根据管理需要,按部门和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四)“一般预算外收入”科目编码为401.

    本科目核算部门和单位缴入财政专户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包括缴入财政专户但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彩票公益金、财政专户存款利息、乡统筹资金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

    取得一般预算外收入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贷记本科目。

    年终转账时,应将本科目余额全部转入“预算外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预算外结余”科目。

    本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当年一般预算外收入累计数。

    本科目应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收入分类科目”的类、款、项、目级科目依次设置明细账。同时,根据管理需要,按部门和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五)“一般预算外支出”科目编码为501.

    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外收入安排的支出。

    拨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年终转账时,将本科目余额全部转入“预算外结余”科目,借记“预算外结余”,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本年一般预算外支出累计数。

    本科目应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类、款、项级科目依次设置明细账。同时,根据管理需要,按部门和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六)关于新旧会计科目的衔接。

    原“专项预算外资金结余”、“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乡统筹资金结余”科目核算的内容,转入“预算外结余”科目核算。

    原“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乡统筹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核算的内容,转入“一般预算外收入”科目核算。

    原“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乡统筹资金支出”和“其他支出”科目核算的内容,转入“一般预算外支出”科目核算。

    (七)资产负债表、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收支情况表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收支项目表作相应调整(具体格式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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