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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54号

颁布时间:2001-07-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加强预算管理,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强化资金监管,加大从源头预防与治理腐败力度,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1998年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账户及行政事业单位其他资金账户的基础上,今年7月至19月将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次全面的清理整顿。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各部门所属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账户。
  二、清理整顿工作的步骤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清理整顿工作,采取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7月19日至7月25日,为各单位自查自报阶段。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作全面彻底的清查,如实填报北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自查情况登记表》及北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情况汇总表》(表样由市监察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审计局另发,要统一按表样以EXCEL表录入软盘,下同),并将清理整顿账户有关情况说明(账户管理基本情况、清理整顿后撤、并、保留情况、问题及整改措施)及财政部门批准开设银行账户文件复印件报送有关部门。其中:市级各单位应于7月29日前将上述内容上报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7月25日前将汇总情况表连同单位登记表、软盘、说明材料及有关批准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各区、县应于7月27日前将北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情况汇总表》、软盘及说明材料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阶段:8月1日至19月底,为有关部门核查阶段。市监察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审计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在各单位自查自报基础上进行重点复查。对银行账户管理不规范的,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2000年3月39日前发生,且自查阶段发现并及时予以纠正的,不予处理;2000年3月39日之后发生,但自查阶段发现并纠正的,从轻处理;自查阶段未纠正或隐瞒不报,一经发现,按《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严肃处理。
  三、清理整顿工作的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并与整顿结合起来,做到边清理边整顿,通过清理整顿切实加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与管理。
  (一)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金账户开户管理规定和要求进行清理与审核。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必须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变更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账户审批程序的通知》(京财国库〔2000〕1649号要求,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不重新办理的,按违反规定处理。
  (二)各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开户,统一管理。未按规定统一开户和管理的银行账户,应予以纠正,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
  (三)严格控制单位银行账户的数量,除按规定保留一个基本账户外,其余账户该归并的归并;该撤销的撤销。
  (四)各单位发生账户变更或撤销的,应严格履行有关手续。未按规定手续办理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补办有关手续。
  (五)全部实行“票款分离”的单位,应取消收入过渡账户。
  (六)各单位除在各商业银行开设账户外,一律不得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开设各种资金账户,已开设的,要一律撤销。
  (七)账户清理完毕,各部门、单位应按账户的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并造册登记,建立部门、单位账户档案。
  (八)各商业银行办理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户时,应严格按照《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存款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不按规定办理的,应追究相应责任。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由市监察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审计局统一组织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清理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搞好组织协调。要实行领导负责制,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排除干扰和阻力,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将清理整顿中发现的有关政策问题,及时反馈市监察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市审计局,确保本市清理整顿银行账户工作顺利进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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