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06]4号
颁布时间:2006-02-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计划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计划审计工作,使审计业务以有效的方式得到执行。
第四条 计划审计工作包括针对审计业务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其他关键成员应当参与计划审计工作,利用其经验和见解,以提高计划过程的效率和效果。
第二章 初步业务活动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下列初步业务活动:
(一)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
(二)评价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包括评价独立性;
(三)就业务约定条款与被审计单位达成一致理解。
由于在审计工作中情况会发生变化,注册会计师对本条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考虑应当贯穿审计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开展初步业务活动有助于确保在计划审计工作时达到下列要求:
(一)注册会计师已具备执行业务所需要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
(二)不存在因管理层诚信问题而影响注册会计师保持该项业务意愿的情况;
(三)与被审计单位不存在对业务约定条款的误解。
第三章 总体审计策略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为审计工作制定总体审计策略。
第九条 总体审计策略用以确定审计范围、时间和方向,并指导制定具体审计计划。
总体审计策略的制定应当包括:
(一)确定审计业务的特征,包括采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特定行业的报告要求以及被审计单位组成部分的分布等,以界定审计范围;
(二)明确审计业务的报告目标,以计划审计的时间安排和所需沟通的性质,包括提交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预期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的重要日期等;
(三)考虑影响审计业务的重要因素,以确定项目组工作方向,包括确定适当的重要性水平,初步识别可能存在较高的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初步识别重要的组成部分和账户余额,评价是否需要针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获取审计证据,识别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财务报告要求及其他相关方面最近发生的重大变化等。
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注册会计师还应考虑初步业务活动的结果,以及为被审计单位提供其他服务时所获得的经验。
第十条 针对本准则第九条确定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总体审计策略中清楚地说明下列内容:
(一)向具体审计领域调配的资源,包括向高风险领域分派有适当经验的项目组成员,就复杂的问题利用专家工作等;
(二)向具体审计领域分配资源的数量,包括安排到重要存货存放地观察存货盘点的项目组成员的数量,对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复核范围,对高风险领域安排的审计时间预算等;
(三)何时调配这些资源,包括是在期中审计阶段还是在关键的截止日期调配资源等;
(四)如何管理、指导、监督这些资源的利用,包括预期何时召开项目组预备会和总结会,预期项目负责人和经理如何进行复核,是否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等。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实施风险评估程序的结果对上述内容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总体审计策略一经制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总体审计策略中所识别的不同事项,制定具体审计计划,并考虑通过有效利用审计资源以实现审计目标。
第十二条 总体审计策略的详略程度应当随被审计单位的规模及该项审计业务的复杂程度的不同而变化。在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中,全部审计工作可能由一个很小的审计项目组执行,项目组成员间容易沟通和协调,总体审计策略可以相对简单。
第四章 具体审计计划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为审计工作制定具体审计计划。
第十四条 具体审计计划比总体审计策略更加详细,其内容包括为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项目组成员拟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第十五条 具体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为了足够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计划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二)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的规定,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计划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三)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注册会计师针对审计业务需要实施的其他审计程序。
第五章 审计过程中对计划的更改
第十六条 计划审计工作并非审计业务的一个孤立阶段,而是一个持续的、不断修正的过程,贯穿于整个审计业务的始终。
第十七条 由于未预期事项、条件的变化或在实施审计程序中获取的审计证据等原因,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过程中对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作出必要的更新和修改。
第六章 指导、监督与复核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对项目组成员工作的指导、监督与复核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制定计划。
第十九条 对项目组成员工作的指导、监督与复核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一)被审计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
(二)审计领域;
(三)重大错报风险;
(四)执行审计工作的项目组成员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章 对计划审计工作的记录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包括在审计工作过程中作出的任何重大更改。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对总体审计策略的记录,应当包括为恰当计划审计工作和向项目组传达重大事项而作出的关键决策。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对具体审计计划的记录,应当能够反映计划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以及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计划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注册会计师可以使用标准的审计程序表或审计工作完成核对表,但应当根据具体审计业务的情况作出适当修改。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对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作出的重大更改及其理由,以及对导致此类更改的事项、条件或审计程序结果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对计划审计工作记录的形式和范围,取决于被审计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重要性、具体审计业务的情况以及对其他审计工作记录的范围等事项。
第八章 与治理层和管理层的沟通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就计划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与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和管理层进行沟通。
第二十六条 当就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中的内容与治理层、管理层进行沟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谨慎,以防止由于具体审计程序易于被管理层或治理层所预见而损害审计工作的有效性。
第九章 首次接受审计委托的补充考虑
第二十七条 在首次接受审计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一)针对建立客户关系和承接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
(二)如果被审计单位变更了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
第二十八条 对于首次接受审计委托,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时,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一)就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作出安排,包括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等;
(二)与管理层讨论的有关首次接受审计委托的重大问题,就这些重大问题与治理层沟通的情况,以及这些重大问题是如何影响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的;
(三)针对期初余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
(四)针对预见到的特别风险,分派具有相应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五)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关于首次接受审计委托的质量控制制度实施的其他程序。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