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06]4号
颁布时间:2006-02-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获取和使用管理层声明,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获取适当声明。
第二章 管理层对财务报表责任的认可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审计证据,以确定管理层认可其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的责任,并且已批准财务报表。
在获取此类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查阅治理层相关会议纪要、向管理层获取书面声明或已签署的财务报表副本。
第三章 将管理层声明作为审计证据
第五条 如果合理预期不存在其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对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向管理层获取书面声明。
管理层对其口头声明的书面确认可以减少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之间产生误解的可能性。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要求管理层提供的书面声明可仅限于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应将对声明事项重要性的理解告知管理层。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向管理层获取书面声明:
(一)管理层认可其设计和实施内部控制以防止或发现并纠正错报的责任;
(二)管理层认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未更正错报,无论是单独还是汇总起来考虑,对财务报表整体均不具有重大影响。
未更正错报项目的概要应当包含在书面声明中或附于书面声明后。
第八条 当管理层声明的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一)从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获取佐证证据;
(二)评价管理层声明是否合理并与获取的其他审计证据(包括其他声明)一致;
(三)考虑作出声明的人员是否熟知所声明的事项。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不应以管理层声明替代能够合理预期获取的其他审计证据。
如果不能获取对财务报表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这些证据预期是可以获取的,即使已收到管理层就这些事项作出的声明,注册会计师仍应将其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第十条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除通过询问外,预期不能获取其他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向管理层获取书面声明。
第十一条 如果管理层的某项声明与其他审计证据相矛盾,注册会计师应当调查这种情况。必要时,重新考虑管理层作出的其他声明的可靠性。
第四章 对管理层声明的记录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获取的管理层声明作为审计证据,并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三条 管理层声明包括书面声明和口头声明。书面声明作为审计证据通常比口头声明可靠。
书面声明可采取下列形式:
(一)管理层声明书;
(二)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列示其对管理层声明的理解并经管理层确认的函;
(三)董事会及类似机构的相关会议纪要,或已签署的财务报表副本。
第十四条 当要求管理层提供声明书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将声明书径送注册会计师本人。声明书应当包括要求列明的信息,标明适当的日期并经签署。
第十五条 管理层声明书标明的日期通常与审计报告日一致。但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也可能在审计过程中或审计报告日后就某些交易或事项获取单独的声明书。
第十六条 管理层声明书通常由管理层中对被审计单位及其财务负主要责任的人员签署。
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也可以向管理层中的其他人员获取管理层声明书。
第五章 管理层拒绝提供声明时的措施
第十七条 如果管理层拒绝提供注册会计师认为必要的声明,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审计过程中获取的管理层其他声明的可靠性,并考虑管理层拒绝提供声明是否可能对审计报告产生其他影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