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6]31号
颁布时间:2006-03-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化集团)整体重组改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向石化集团转让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国有股权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2004年开行、信达公司分别向石化集团转让61.43亿股、50亿股中国石化国有股权(每股转让价格为1.80元)和2005年开行、信达公司分别向石化集团转让20亿股、8.7176亿股中国石化国有股权(每股转让价格为2.10元),免征石化集团、开行、信达公司应缴纳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