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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的通知[失效]

财税[2000]71号

颁布时间:2000-05-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精神,从2000年起,将在我国部分地区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按通知规定,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取消屠宰环节和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原来地方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也一律停止(按国家规定收取的检疫费等合法收费除外)。

  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后,不得以任何名义、方式,向屠宰、收购生猪、菜牛、菜羊等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变相征收、平摊屠宰税。

  请试点地区在制定改革方案时,认真贯彻落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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