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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的通知

国税函[1999]614号

颁布时间:1999-09-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文件规定,本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解决《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海关签章栏有时不够用的问题,确保钢材“以产顶进”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启用《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样式见附件,由钢材“以产顶进”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制),与原《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一并开具使用。

  附件:《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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