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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0年上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0]25号

颁布时间:2000-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总局决定,2000年上半年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专项检查。具体事项安排如下:

  一、检查对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除外)所属的省、地(市)、县级分支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民航总局所属企业和单位(包括各级航空公司,机场,各大区民航管理局、省级民航管理局、航站,中国民航实业开发公司、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中国航空器材总公司及其所属各级企业和单位,各级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局,以及民航总局其他直属企业和事业单位)。

  二、检查年度:一般检查199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涉嫌偷逃税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包括各项应税收入和税前扣除项目。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行业特点,重点检查账外收入、各种附加收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业务招待费、租赁费、工资性支出及三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业务管理费等项目以及股息、红利和境外所得补税情况。

  四、检查要求:

  (一)各地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和财务制度,发现申报不实和不符合税收规定少缴税款的,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和单位“工资”科目中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凡如实上报的,不作查补税款处理;凡未如实上报以及“工资”科目以外的各种工资性支出和超过计税工资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一经查出,一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切实重视和加强专项检查工作。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领导;统一部署,调配力量,做好专项检查的准备工作。要深入宣传,搞好对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的纳税辅导,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专项检查工作可以结合199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同时进行。

  (三)除本通知要求外,各地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2000年上半年专项检查的重点和对象,制定检查计划,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并将计划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五、检查总结:

  检查结束后,各地税务机关务必于2000年7月31日前填报《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逐级汇总上报总局,并附送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告。报告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加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就地监督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各地自行确定的检查对象和重点的检查情况,请一并汇总报送。

  附件: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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