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4]118号
颁布时间:2004-09-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税发[2009]2号文件规定,本文自2008年1月1日起失效。
现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及其各种文书样式(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有问题,应及时报告总局(国际税务司),以便研究解决。
附件:(点击查看)
1.预约定价会谈记录
2.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会谈通知
3.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
4.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延期报送报告
5.关于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延期报送的复函
6.审核评估初步结论
7.审核评估延期通知
8.审核评估初步结论报审表
9.预约定价安排(参照文本)
10.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呈批表
11.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
12.关于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续签的复函
13.预约定价安排续签审批表
14.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变更报告
15.预约定价安排工作联系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