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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48号
1997-9-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省、地、县三级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明确如下:

  省、地、县三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规定设立的税务稽查局(分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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