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6]172号
颁布时间:2006-12-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行政务公开的部署,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公开工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的意见》(国税发〔2006〕69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就税务机关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推行办税公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是坚持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是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必然途径。近年来,全国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的部署和要求,坚持以办税公开作为优化纳税服务、促进依法治税、扩大民主监督的有力措施,精心组织,扎实开展,促进了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水平和税收收入的稳步提高,取得了一定成效。
当前,办税公开工作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的要求在一些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主要是:一些地区对办税公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办税公开的组织保障体系和长效机制不够健全;地区间开展办税公开工作不平衡,个别单位的办税公开内容不全面、不规范、不及时,公开形式不够灵活多样;有的地区尚未明确办税公开的具体标准和维护机制,未将办税公开纳入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纳税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税公开工作的开展,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对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进一步把办税公开工作抓紧抓好。
二、推行办税公开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办税公开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依照一定的程序和形式,向纳税人公开相关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
推行办税公开,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一)严格依法。办税公开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必经程序和环节。税务机关推行办税公开,是健全纳税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机关必须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开展办税公开工作。办税公开必须服从于依法行政的要求,在向纳税人公开税收执法权的过程中,努力规范执法行为,促进纳税遵从,做到办税公开与纳税服务相统一。
(二)全面真实。税务机关要以提高办税效率、规范权力运行、保障纳税人知情、便于纳税人监督作为推行办税公开的出发点和立足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全面、准确地公开办税事项,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三)及时便捷。税务机关应当按照面向纳税人、方便纳税人的要求,依托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下简称“12366”)、税务网站、短信台等纳税服务平台和载体,因地制宜,注重实效,通过多种形式,及时、方便、快捷地公开应公开事项。
推行办税公开的目标是,经过不懈努力,使办税公开成为税务机关依法行政、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 形成权力公开、环环相扣、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办税链条。实现税收执法事项全部依法公开透明,征纳双方沟通渠道更加畅通,纳税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税收成本明显降低,纳税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进一步提高,促进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地增长。
三、办税公开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税务机关应大力推行办税公开,实行“阳光作业”,自觉接受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按照纳税人办税的环节、内容、程序,公开行政执法或纳税服务的主体、事项、依据、标准、结果等内容,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并结合工作实际、形势发展和纳税人关心热点事项的变化,及时拓展和调整办税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在公开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将税务系统内外普遍关注和涉及广大纳税人利益以及容易产生不公平、不公正、不廉洁行为的环节和事项等作为公开的主要内容,主要有:
(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指纳税人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履行的各种义务。
(二)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包括税务机关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内容、方式和承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程序及激励与监控措施等。
(三)办税程序。包括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发票管理、税收减免的有关规定等。
(四)征收管理。包括税收管理员规范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等。
(五)税务检查。包括税务检查权限和稽查工作规范等。
(六)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指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七)税务行政收费项目。指国家物价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八)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税务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权限、依据、标准和程序以及组织税务行政听证的税务机关名称、举行听证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
(九)举报投诉监督。包括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等。
(十)税务机构和职责。包括税务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税务执法人员职责规范等。
(十一)税收法律救济。包括负责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赔偿的税务机关名称,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
(十二)涉税认定结果。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欠缴税款、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等情况和结果。
(十三)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包括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审批程序、所需资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情况以及年检结果等。
(十四)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全国税务系统办税公开目录》(见附件)。
推行办税公开的形式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凡是有利于纳税人知情、纳税人办税和纳税人监督的形式都可以采用,主要有: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中心)等办税场所的触摸屏、显示屏、公告栏、办税指南、示意图:“12366”、税务网站、短信台;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税务公示、公报、公告、函告等;宣传资料、宣传展板、公开信;新闻发布会、通报会、听证会、咨询会、座谈会、培训会、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会议;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环节中的宣传、辅导、受理咨询等服务事项和措施;其他便于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知晓的公开形式。要充分发挥通过现代信息化公开手段发布办税信息的作用,避免人为控制和主观干扰。
四、办税公开的范围、程序和时限
税务机关推行办税公开的范围,应与公开事项涉及的对象相适应,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对于应当让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报上级主管税务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税务机关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税务机关应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二)公开项目产生后,税务机关各相关部门要在限期内将研究、整理后的公开项目,报经本级征收管理部门或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指地方税务局系统成立的专门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机构)备案后提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选择适当形式公开。具体公开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除个案项目外,应通过税务网站向全体纳税人公布。重大税收决策和公开事项,经集体研究确定后公开。
(三)对于纳税人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的申请事项,由税务机关相关责任部门和岗位受理、整理,经审核后,向申请人公开。
(四)税务机关决定或办理与纳税人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充分听取广大纳税人的意见,并进行合理的调整、修改、完善后,方可正式公布。
(五)税务机关公开有关事项后,应认真收集整理纳税人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合理采纳。认真核查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及时纠正违法违纪事项。对于暂时无法解决或反映失实的问题,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六)税务机关应当全面、及时、准确地整理所公开事项的内容、形式、范围、时间、纳税人意见、办理情况、岗位责任等,建立办税公开档案,实行分类归档。
(七)税务机关应根据公开事项执行时限确定公开期限。凡具有相对稳定性或经常性的办税事项应长期公开,阶段性事项定期公开,临时性事项随时公开。
五、加强推行办税公开的制度建设,强化考核监督
税务机关要加强办税公开制度建设。围绕直接面向纳税人提供服务的环节,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检查、税收法律救济的服务规范和公开制度。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办税公开备案制度和评议制度、办税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明确办税公开的职责、内容、标准和程序。进一步健全包括办税公开在内的纳税服务规范和纳税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完善涉税事项依法办结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咨询事项限时答复制度,使办税公开成为规范纳税服务的有机组成部分,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办税公开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标准。将开展办税公开工作情况作为考核税收年度工作、建立纳税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分级负责。主要内容包括:
(一)加强监督检查。结合实际,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开展办税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总结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认真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对办税公开的关键环节以及纳税人关心、关注事项的公开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二)实行业绩考核。将办税公开纳入纳税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建设中,围绕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公开内容、公开过程等进行考核。对于办税公开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办税公开工作较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
(三)开展监督评价。完善内部监督与纳税人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定期开展办税公开评议活动。可以建立由特邀监察员、税务人员和纳税人代表等组成的评议小组,通过会议评议、网上评议、问卷调查等形式,对公开的内容、时间、程序、制度等进行评议。对评议中反映出的问题,应积极改进;对因客观原因暂不能改进的,应限期改进。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方法,积极推行人机结合的考核评价制度。
(四)强化责任追究。将日常税收工作中的行政执法、服务规范、监督考核、工作协调等有机结合,规范办税公开流程,加强监督,严格追究,实现制度、岗位、人员、责任的有机结合。建立健全办税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办税公开工作各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对开展办税公开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监督管理不到位的,要严肃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办税公开规定,应公开而不公开,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经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按规定公开,阻碍或授意、指使、怂恿他人阻碍税务机关开展办税公开,弄虚作假、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不应公开而公开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采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办税公开取得实效
办税公开是一项全局性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税务机关在推行办税公开工作中,必须把握好以下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办税公开工作的领导,完善办税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办税公开摆到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由各级税务机关一把手负总责,统筹安排,认真研究,制定方案。要从纳税人角度,及时了解和分析开展办税公开工作的状况和效果。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充分保障办税公开的组织机构、人员和经费需求,加大投入,切实解决工作实际困难和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将实施办法与贯彻情况于2007年3月31日前报送总局(征收管理司)备案。
(二)明确责任,加强协调。推行办税公开工作,重点是解决“公开什么,由谁公开,怎样公开”的问题。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职责。各级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部门或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办税公开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办公室、法规、税政管理部门以及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单位,包括办税服务厅,负责税源管理、税务检查、税收法律救济等事项的部门和机构等,根据职责范围具体办理办税公开的相关事宜,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办税公开项目的审核。各部门既要分工明确,又要密切配合,建立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上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及时帮助解决有关问题。下级税务机关要严格落实上级要求,遇到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务求实效的原则,把纳税人普遍关心的税收重点、热点和难点以及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办税公开的重点。并要处理好局部与全局、需要与可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纳税人的需求,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办税公开工作进程。
(四)全面清理,夯实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职权范围,对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进行逐项审核和清理。省以下税务机关要根据《全国税务系统办税公开目录》,结合实际,补充、完善有关内容,制定本单位办税公开目录。要按照纳税人办税流程,围绕办税公开内容,提出要求,统一标准,明确涉税事项类别、实施依据、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间以及承办部门等。市、县税务机关应制作办税流程图,公开办税流程。编制办税公开目录和办税流程图时,要认真征求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意见,全面论证,摸清底数。
(五)规范平台,丰富载体。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办税公开的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办税服务厅、“12366”、网站、短信台等服务载体的功能,健全和完善纳税服务网络体系,拓展公开方式。要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设置,加强办税服务厅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的业务衔接。健全和完善“12366”业务规范和网站功能,加强对纳税服务数据与信息的统计、分析、维护和管理,完善税收法规库和纳税咨询问题库,定期整理和公布“12366”和税务网站受理的重大税收问题,及时、准确地发布涉税信息。
(六)加强培训,提高素质。要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核心价值理念,倡导以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为基本内容的税务干部职业道德规范,使全体干部明确价值取向,增强综合素质,把办税公开与纳税服务的目标紧密结合起来。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加强教育培训,强化激励约束,调动税务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保证办税公开的质量和效果。
附件:全国税务系统办税公开目录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全国税务系统办税公开目录
类别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具体内容 | 公开时间 | 公开期限 | |
一、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 1 | 纳税人的权利 | 纳税人应当享有的知情权、保密权、陈述申辩权、申请减免税等多项权利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2 | 纳税人的义务 | 纳税人应当履行的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缴纳税款、接受税务检查等多项义务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二、纳税服务 | 3 |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 | 纳税服务的主要内容、方式和承诺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4 |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 |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程序及激励与监控措施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三、办税程序 | 5 | 税务登记 | 税务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停(复)业、验换证和外出经营管理的办理程序、所需资料、示范文本、时限及使用管理;帐号报备规定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6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税务机关、程序、标准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7 | 出口退(免)税认定 | 出口退(免)税的认定程序、权限、所需资料、示范文本、时限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8 | 发票管理 | 发票领购的资格、程序、所需资料、数量版别、办理时限以及发票的开具、保管、遗失、缴销等规定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9 | 代开普通发票 | 代开发票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10 | 企业衔头普通发票印制 | 申请印制企业衔头发票资格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11 | 发票奖励 | 普通发票举报有奖和发票有奖制度、奖金领发程序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12 | 纳税申报 | 纳税申报的方式、期限、所需资料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13 | 延期申报 | 延期申报申请办理的程序、时限、条件及依据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14 | 缴纳税款 | 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方式、期限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15 | 核定(调整)应纳税额 | 核定(调整)应纳税额的程序、条件及依据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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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 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程序及所需资料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17 | 企业汇总纳税审批 | 企业汇总缴纳税款的条件、程序、审批权限、所需资料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18 | 税收优惠 | 税收优惠的政策项目、具体类别、办理条件、审批权限、程序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19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标准、审批权限、程序、时限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20 | 出口退税审核 | 出口退税审核的程序、权限、所需资料、时限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21 |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企业用户资格审查 |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企业用户资格审查的流程、权限、所需资料、示范文本、时限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22 | 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审批 | 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的办理条件、所需资料、程序、审批权限、时限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23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投资退税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投资退税的办理条件、所需资料、程序、审批权限、时限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24 | 税控装置应用 | 税控装置推广应用及管理规定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四、征收管理 | 25 | 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及权限 | 所负责征收管理各税种的依据及规定;税收优先权、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程序,对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追征权、对欠缴税款纳税人的代位权、撤销权及离境清税审核权,加收滞纳金,对纳税人合并、分立和欠税大户处分不动产或大额财产的征管规定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26 | 行政规费、基金的征收管理权限 | 所负责征收管理各种行政规费、基金的依据及相关规定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27 | 纳税评估 | 纳税评估的程序及文书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28 | 税收管理员规范 | 税收管理员的岗位职责、管辖范围和联系方式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五、税务检查 | 29 | 税务检查权 公开事项 |
税务机关的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调查取证权、查证权、检查存款账户权等规定 依据、条件、程序、权限、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决定送达、申请书示范文本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自文件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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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税务稽查工作规范 | 税务稽查执法的范围、职权、依据、程序;税务稽查人员的执法规范和纪律规范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六、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
31 | 税务行政许可受理制度 | 税务行政许可受理方式及处理规定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32 |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依据、条件、程序、权限、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决定送达、申请书示范文本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33 | 发票领购资格审核 | 对发票领购资格审核的依据、条件、程序、权限、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决定送达、申请书示范文本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34 | 发票使用审批 | 对发票使用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权限、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决定送达、申请书示范文本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35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权限、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决定送达、申请书示范文本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36 | 对不能建账的,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 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聘请机构或人员代理建账有实际困难,批准其不建账,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权限、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决定送达、申请书示范文本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37 |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权限、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决定送达、申请书示范文本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自文件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38 | 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 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权限、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七、税务行政收费项目 | 39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包括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发票工本费等)及其标准和依据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八、税务行政处罚 | 40 | 税务行政处罚 | 税务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权限、依据、标准、程序、时限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41 | 听证 | 纳税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条件、程序、时限、权限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九、举报投诉监督 | 42 | 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 | 受理纳税人投诉举报的部门、电话、地址、邮政编码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43 | 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 税务人员"十五不准"、税务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等规定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十、税务机构和职责 |
44 | 税务机构和职责 | 税务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45 | 执法人员职责规范 | 执法人员的岗位职责、管辖范围和联系方式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十一、税收法律救济 | 46 | 税务行政复议 | 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条件、程序、时限、权限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47 | 税务行政诉讼 | 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诉讼的条件、程序、时限、权限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48 | 税务行政赔偿 | 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赔偿的条件、程序、时限、权限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十二、涉税认定结果 |
49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名单 | 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 | 截至下次认定之日 | |
50 | 欠税公告 | 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法人代表、欠税属期、税种、欠税金额等 | 季度或半年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 | 截至下次欠税公告之日 | ||
51 |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情况 | 定期定额纳税人的名称、税种、税额、期限等 | 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 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 ||
52 |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 A级纳税人名单 | 评定后10个工作日内 | 2年 | ||
十三、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 53 |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审批程序、所需资料等 | 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情况 | 审批后1个月内 | 长期 | ||||
54 | 年检公告 | 年检结果 | 年检结束后一个月内 | 一年 | ||
十四、其他 | 55 | 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规定 | 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有关国家政策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