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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4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4]25号

颁布时间:2004-02-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总局决定2004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内容

  (一)货物运输业专项检查;

  (二)实行“一窗式”管理之前增值税缴纳情况专项检查;

  (三)医药生产及购销企业税收专项检查;

  (四)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

  (五)汽车市场专项整治;

  (六)其他检查。

  上述检查项目的具体工作方案见附件1《2004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二、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此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成立由主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各级稽查局牵头、有关业务部门配合,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统一部署。

  (二)精心组织。根据本通知“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内容及要求,制定检查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要求,抽调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重点检查组。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查前培训,确保检查效率和检查质量。

  (三)加强协调和配合。此次专项检查中的货物运输业专项检查是机构分设以来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的第一次全面的大规模协同检查,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各司其职,加强联系,形成合力,及时沟通信息,保证专项检查成效。同时,税务部门还要加强与公安部门配合,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案件线索,要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以便公安机关及时介入,有力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四)注重实效。在专项检查中,要把检查质量、检查实效放在突出位置,坚持时间和进度服从质量。要求应查必查,各税统查,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文书规范,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得当。

  (五)认真总结。一是对此次专项检查的布置、开展及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二是就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征管环节的漏洞和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原因,提出对策。

  三、材料报送要求

  (一)各地要以省税务机关的名义向总局稽查局和相关司报送税收专项检查报告及附表。

  (二)为提高专项检查报告的报送和汇总分析工作效率,各地在报送纸质文件的同时,通过NOTES信箱或E-mail信箱报送电子文件,文字部分以Word文档形式报送,汇总表格以Execel电子表格形式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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