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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镇集体企业 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6]209号

颁布时间:1999-11-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9号),顺利完成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任务,现就税务部门如何加强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清产核资的组织领导工作根据国办发[1996]2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各级税务部门是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之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定,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税务部门要参加各级人民政府成立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工作和专职办事机构的工作。

  二、加强资金核实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各级税务部门负责清产核资中的资金核实工作。由于资金核实工作与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特别是资金核实中有关的政策和财务处理规定,直接影响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与调整,因此,各级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可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在税务系统内部成立临时机

  三、积极参与清产核资中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产权界定等环节的工作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产权界定环节的工作,是资金核实工作的基础,这几个环节工作完成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资金核实工作的质量。税务部门作为承担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职责

  四、搞好清产核资的试点工作根据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总体安排,1996年主要是搞好试点工作。各级税务部门一方面要与有关部门、单位共同组织好试点工作,另一方面还要将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并要注意

  五、抓好清产核资中的业务培训工作由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面广、量大,时间紧、任务重,情况比较复杂,同时,资金核实中的有关政策和财务处理规定较多,对税务部门和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来说也是一项新工作,因此,各级税务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好业务培训工作,要将资金核实政策和财务处理规定及时而又准确地辅导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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