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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4]10号

颁布时间:1984-09-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从今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利改税第二步改革,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这次改革,把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用税的形式固定下来,较好地解决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问题,为落实企业自主权提供了必要条件,使企业逐步做到“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可以预料,这对理顺经济,搞活经济,推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必将发挥重大作用。

  利改税第二步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组成精干的办事机构,把这件事切实办好。各级领导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要随时向上反映,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解决办法。调整税率和增加新税,这是税、利之间的转移,不牵涉物价的变动。所有企业都要努力挖掘内部潜力,增产增收,绝不能以增税为由,自行提高物价或变相涨价。

  附: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

  按照国务院的决定,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将于今年十月一日起在全国试行。在六月底召开的全国第二步利改税工作会议上,详细讨论和修改了 《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和产品税、增值税、盐税、营业税、资源税、 国营企业所得税等六个税收条例[草案],以及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现将试行办法报请审批,并就几个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暂缓开征地方税。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确定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四个地方税,保留税种,暂缓开征。何时开征,另行报批。在未经正式颁发以前,除了个别地区在一九八三年已经试行开征的以外,各地都不得开征,也不得以收费等形式变相征收。

  二、对已经实行利润递增包干等办法的企业,要区别情况进行处理。国务院办公厅已于今年七月十三日发出了《关于今后不再批准企业实行利润递增包干等办法的通知》,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通知的各项规定办理。

  三、要加强对这项改革的领导。利改税第二步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建议各级政府要有一位领导同志负责抓这项工作。要广泛宣传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财政、税务机关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利改税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工作。要及早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企业的调节税税率,要在今年十一月底以前,汇总上报财政部核批。

  四、要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防止物价波动。这次利改税第二步改革,调整了部分产品的税率,并开征了一些新税,是为了解决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要向企业讲清楚,这是税、利之间的转移,不牵涉到价格的变动。任何企业都不准以国家增税为由,自行提高物价,降低产品质量,缺斤少两,变相涨价,损害群众利益。

  五、要帮助企业推行内部经济责任制。利改税第二步改革,能不能达到预期目的,还要看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问题解决之后,企业能不能在内部认真实行经济责任制,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解决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问题。希望各级经委、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结合企业整顿,督促企业实行不同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在提高经济效益上下功夫。要鼓励企业挖掘内部潜力,增产增收,为企业求发展,为国家作贡献。

  六、要严格财政、税务监督。通过这次改革,进一步扩大了企业自主权,国家对企业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可以大大减少。企业依法纳税后,利润归企业支配。但是,不能认为实行利改税以后,国家就可以不再进行财政监督了。各级财政、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企业成本列支范围和成本、利润的计算,进行严格检查监督,防止偷税、漏税等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以上报告,请审议。如无不妥,请连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批转各地区、各部门,从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附:财政部《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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