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1027号
颁布时间:2007-09-30 08:48:57.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税发[2009]7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源自正保会计网校
你局《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请示》(皖国税发[2007]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低品位矿石是矿山开采的产物,仍处于天然状态,不属于废旧物资,应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