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431号
颁布时间:2007-04-09 08:44:36.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海关规定企业2006年底报关并于2007年结关的出口商品使用2006年的海关商品编码,造成2007年海关商品编码变更的商品在出口退税申报、审核时出现问题。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对上述商品按照2007年海关商品编码申报。由此造成的海关商品编码信息与海关报关单信息不一致的疑点,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在排除其他原因的基础上,采取人工处理的办法通过运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