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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失效]

财税[2008]20号

颁布时间:2008-01-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62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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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十五”期间增值税政策没有重大改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12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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