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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国税函[2007]1297号

颁布时间:2007-12-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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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的规定,为进一步扩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最近对已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进行了调整。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7〕98号)转发你们,请结合系统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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