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编办[1993]75号
颁布时间:1993-12-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
经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地方分局和地方税务局的机构级别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的机构级别与同级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相同,即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的机构级别为正厅级。
二、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地方税务局作为地方政府的机构,其设置形式及其级别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并按规定程序报上级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