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6]1199号
颁布时间:2006-12-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6号公告文件”规定,本文件附件1中的《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业税纳税人)》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现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中使用的税收执法文书和有关报表式样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5.核定定额通知书(代替国税发〔2005〕179号文中的《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
7.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