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财税字[1995]015号

颁布时间:1995-08-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近据一些地方反映,目前公安交警,武警,部队,职业学校及一些企事业单位举办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取得大量收入,但各地对此类培训班在征免营业税上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对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税[2009]61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根据第六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可免征营业税。各种形式收费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不属于上述免税范围,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