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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失效]

财税字[1996]002号

颁布时间:1996-01-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近接中国进出口银行(进出银财发[1995]第242号),要求对该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据了解,经(国发[1994]20号)的批准,中国进出口银行也可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根据第八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5号]的规定,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纳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税[2009]61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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