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发[1998]156号
颁布时间:1998-03-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通知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制度,加强对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管理,维护增值税纳税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验(以下简称年审),是国家税务征收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按年度实施的对一般纳税人资格审验、确认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年审对象:
(一)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即:从事工业生产,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以及从事商业经营,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一般纳税人。
(二)上一年度认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
对于上一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一般纳税人是否需要年审,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四条 年审内容:
一般纳税人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的实现情况,会计人员的配置与核算状况以及纳税表现等。
第五条 年审对象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下列限额以下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一)从事商业经营(包括兼营的),50万元以下;
(二)从事工业生产的,30万元以下。
第六条 年审对象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本办法第五条所列限额的,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亦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一)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账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等三方面中,任何一方面不符合国家税务局要求的;
(二)有偷税行为或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三)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四)经税务机关日常稽查连续3个月被列入《未申报纳税人清单》或连续6个月被列入《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的;
(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第七条 凡经年审不合格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的首页右上方加盖“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附件1)。收缴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专用发票领购簿。
第八条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企业,颁发《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附件2),并在证书及发票领购簿上加贴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
第九条 年审自每年1月开始至5月底结束,具体实施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自开始实施年审前的1个月发布通告,明确年审对象、内容及要求等具体事项。
第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并附下列资料供税务机关查验: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的格式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制定。
第十二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国发[1996]13号)有关规定,对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接到一般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后30日内,逐级进行审验,并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作出年审结论。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所辖区域内一般纳税人的分布状况、交通条件等客观情况,以方便纳税人为原则,可灵活采取分片定点、按点巡回或集中办班等年审形式。
第十五条 年审工作结束后,省级税务机关应于当年7月底前填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计表》(附件3)上报总局。
第十六条 省级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1:
“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印模样式:
┌─────────────┬───┬─
│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 1.5cm
├─────────────┼───┴─
├──── 5cm───────┤
说明:印章长5cm,宽1.5cm,印色为红色。
附件2:
《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样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局印制 |
(封面)
纳 税 人 名 称:________________ |
(正本左页)
年 审 纪 录 | |||
年度 | 年审结论 | 年审机关 | 年审日期 |
(正本右页)
须 知 1.本证书由国税部门制发,只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涂改、损毁。如有遗失,立即报国家税务征收机关。 |
(封底)
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项 目 | 工 业 | 商 业 | 合 计 数 | |
一般纳税 人 户 数 | 总户数 | |||
新开户 | ||||
标准以下户数 | ||||
参 加 年 审 户 数 | 新开户 | |||
标准以下户数 | ||||
取消一般 纳税人资 格 户 数 | 新开户 | |||
标准以下户数 | ||||
合 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