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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财税字[1998]078号

颁布时间:1998-05-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62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货物自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继续免征增值税:

  1饲料。

  2农膜。

  3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钾肥,重钙;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

  4化肥生产企业以本条第3款所列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5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敌敌畏,氧乐果,辛硫磷,杀虫双,丁草胺,敌百虫,久效磷,井岗霉素,水胺硫磷,灭多威,五氯酚钠,莠去津,棉铃宝,甲氰菊酯,甲多丹,灭铃皇,乙草胺,对硫磷中的甲基对硫磷。6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二,对下列新调增的农药免税货物自1998年6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甲基异柳磷,吡虫啉,二氯喹啉酸,丙烯菊酯,百菌清,涕灭威,代森锰锌,高效氯氰菊酯,噻嗪酮,哒螨灵,乙酰甲胺磷,敌鼠钠,杀虫单,多抗霉素,春雷霉素,浸种灵。

  上述货物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应及时计算确定上述货物1998年5月末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留抵增值税额,并相应转入存货成本中,从1998年6月1日起停止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对于既生产销售上述货物,又生产销售其他货物的生产企业,可采用以下办法计算确定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而应转入存货成本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留抵增值税额(以下简称“应转成本税额”):

  应转成本税额=企业1998年5月末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留抵增值税额X1997年上述货物的销售收入/1997年全部应税货物的销售收入

  三,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甲胺磷,多菌灵,氰戊菊酯,甲基硫菌灵,克百威,异丙威,对硫磷中的乙基对硫磷,从1998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增值税。

  四,自1998年6月1日起,(财税电字(97)001号)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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