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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失效](2009.1.1)

国税函[1999]344号

颁布时间:1999-05-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便于国家开发银行应缴纳的营业税集中返还,现对国家开发银行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税[2009]101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国家开发银行从事贷款业务(包括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缴纳的营业税,继续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集中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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