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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失效](2009.2.2)

国税函[1999]505号

颁布时间:1999-07-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塔安装业务纳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用于通讯、电信的铁塔如何征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税发[2009]7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用于通讯、电信的铁塔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其取得的货物及建筑安装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对工业企业异地销售安装铁塔,其纳税地点的确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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