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明电[2000]51号
颁布时间:2000-12-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税发[2009]7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为了保证防伪税控认证环节发现的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及时得到查处,同时便于上级税务机关及时了解有关信息,加强对专用发票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负责直接征收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发现的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专用发票,必须当即扣留,并将专用发票原件和电子数据于发现的当日移送稽查处。专用发票注明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则须立即将专用发票原件和电子数据移送稽查局查处,同时将此情况以电话直接通知总局,并最迟于次日将专用发票复印件、《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表》(附件1)直接传至总局,同时逐级抄报省局。
二、稽查局接收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对辖区内的专用发票,须在一个月内查实、处理;对辖区外的专用发票,经协查系统委托涉票地税务机关协查。专用发票的查处,按国税发[2000]1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专用发票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按稽查规程应立即立案查处。查处进展情况随时报告总局,同时逐级抄报省局。
三、各地征收机关必须根据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的认证结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填写(或通过稽核系统传递)《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附表2),于每月19日前逐级上报(或通过稽核系统传递)至总局。
四、总局流转税司联系电话:010-63417701或63417792、63417704、63417797、63417768、63417778;传真电话:010-63417972或63417731、63417773.
总局稽查局联系电话:010-63417828或63417872、63417819;
传真电话:010-63417874或63417819.
附件:1.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表
2.(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
附件1
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表
征收机关名称:(签字盖章) 填表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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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销货方 │ 购货方 │ │ │ ┃
┃发票│发票│开票├───┬───┼────┬────┤金│税额│问题┃
┃代码│号码│日期│纳税人│纳税人│ 纳税人 │纳税人识│额│ │类型┃
┃ │ │ │ 名称 │识别号│ 名称 │ 别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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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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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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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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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征收机关负责人: 征收机关联系电话:
注:问题类型有八种情况:
1.发表代码认证不符;
2.发票号码认证不符;
3.开票日期认证不符;
4.销方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5.购方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6.金额认证不符;
7.税额认证不符;
8.密文有误。
征收机关只需填写问题类型代码即可。
附件2
(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
所属月份: 金额单位:万元
单位 | 认证总户数 | 合计 | 认证相符 | 存在问题发票 | 无法认证 | |||||||||||||||||||||
自动认证 | 人工干预 | 小计 | 认证不符 | 密文有误 | 重复认证 | 小计 | ||||||||||||||||||||
份数 | 金额 | 税额 | 份数 | 金额 | 税额 | 份数 | 金额 | 税额 | 份数 | 金额 | 税额 | 份数 | 金额 | 税额 | 份数 | 金额 | 税额 | 份数 | 金额 | 税额 | 份数 | 金额 | 税额 | 份数 | ||
合计 |
制表人: 日期:
注:人工干预是指由于专用发票污染等原因,造成高速扫描认证系统无法自动认证,经与原始发票核对,通过人工修改后认证相符的。